類 別:房產稅文 號:瓊財稅[1995]政字第523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地方稅務局、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財稅局:
最近,一些市縣來電詢問,實行新稅制后,原1991年8月1日瓊財稅[1991]外字第420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凡屬外商投資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個人的房屋從建成和新購進之日起五年內免征房產稅”的規定是否繼續執行。對此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根據國務院國發 [1988]24號文有關“在海南的國內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一樣的稅收制度,平等競爭”的規定和實行新稅制后,國務院統一稅法、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的精神。從1994年1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個人的房產按現行稅法規定征收房產稅。
以上通知,請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