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魯地稅所字[1995]113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各地反映的問題,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界限,進一步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銀行代企業向個人發放債券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企業向個人發放的集資或債券利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所得征收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4)665號]辦理。
即由支付利息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郵政局辦理郵政儲畜,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稅問題
對郵政局辦理郵政儲蓄,支付給儲戶或個人的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儲蓄存款利率和保值貼補率的攬儲獎金,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財稅字(1995)64號]辦理。即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三、關于有限責任公司中自然人投資分得的利潤征稅問題對有限責任公司中自然人投資(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實物和貨幣)按公司章程或合同規定分得的利潤,應比照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字(1994)第31號]中第四條辦理,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對個人取得所得,已明確所有權,但未支取的征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規,對個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確其所有權,而且支付單位在帳務上已作處理,不論個人是否實際支取,均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