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6]4號頒發日期:1996-07-0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期貨監管部門:
為了使各地方政府期貨監管部門做好審核期貨經紀公司設立營業部和非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初審工作,現將有關期貨交易的“風險說明書審核要點”(附件1)、“客戶委托合同書審核要點”(附件2)、“期貨交易規則審核要點”(附件3)、“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審核要點”(附件4)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審核要點的要求,嚴格把關,統一規范,做好初審工作。
附件1:
“風險說明書”審核要點
由于從事商品期貨交易而導致虧損的風險會相當大,因此,客戶必須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認真考慮進行期貨交易是否適合自己。在考慮是否進行交易時,客戶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一、客戶在商品期貨市場進行交易,虧損總額可能包括客戶寄存在期貨經紀機構的全部初始保證金以及追加保證金。假如市場走勢對客戶不利時,期貨經紀機構可能會通知客戶追加巨額保證金,以便客戶能繼續持有未平倉合約。一俟通知,客戶必須照辦;如果客戶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所要求的追加保證金,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將可能在虧損的情況下被迫平倉,而客戶對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負責。
二、在某些市場情況下,客戶可能會發現很難或無法將持有的合約平倉。例如,這種情況可能在市場達到漲跌停板時出現。出現這類情況,客戶的員失額可能大大超過已支付的所有保證金總額,客戶必須對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三、當客戶下達諸如“止損指令”等應變性指令時,該指令可能不一定將損失限制在預期的水平之內。這主要是因為可能在某些市場條件下無法執行這類指令。
四、客戶進行“套期保值”交易時,風險不一定比單純的投機交易風險小。
五、采用較少的保證金以期獲得較高利潤這一期貨交易方式,使客戶既可能獲取高額利潤,也可能遭受巨大虧損,兩者的可能性是一樣大的。
本聲明無法揭示所有的風險或有關期貨市場的全部重要情形。故客戶在入市交易前,應對自身的財務能力、風險能力作出客觀判斷,對期貨交易作仔細的研究、學習。
以上聲明,本公司/本人已完全理解。
蓋章簽名
年月日
附件2:
“客戶委托合同書”審核要點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當事人雙方為客戶與期貨經紀機構,不得以期貨經紀機構內部某從業人員的名義與客戶簽訂合同。
二、客戶及其授權指令下達人應當寫明客戶的姓名(名稱)、住址等情況。
無論客戶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均應列明其承辦人及授權指令下達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電話(或其他聯系方法)和身份證號碼。
應當注意,客戶必須使用自己的名義委托期貨經紀機構進行期貨交易,單位不得以個人的名義、個人不得以單位的名義開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委托交易的范圍應載明可以委托進行交易的期貨交易所名稱、交易品種。
四、委托人委托期貨經紀機構從事期貨交易的方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當面委托方式,注意當事委托也必須填寫委托單逐項明確委托內容;
(二)書面委托方式;
(三)電話委托方式;
以第(一)、(二)種方式進行委托的,客戶應當簽字;以第(三)種方式進行委托的,期貨經紀機構應當予以同步錄音,事后由客戶簽字或蓋章。
五、期貨經紀機構執行委托方式期貨經紀機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交易時,應當由客戶逐項明確授權,不得接受客戶全權委托;并且應在保證金到位的情況下,按照時間優先和在同一條件下客戶委托優先于自營業務的原則執行客戶委托。
六、委托人的基本權利委托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對期貨經紀機構的資信情況及業務情況的了解權,對交易信息的知悉權,對所下指令執行情況了解權,查閱復制原始憑證的權利,按約定提取資金的權利等等。
七、期貨經紀機構對客戶帳戶的管理客戶帳戶應與期貨經紀機構的自有資金帳戶嚴格分開,當期貨經紀機構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開展業務而發生清算時,客戶帳戶上存放的資金屬于客戶所有,不得用來抵償任何期貨經紀機構的債務或挪作他用。
八、保證金及結算
1.保證金的收付方式保證金應以現金繳納,也可以用有市場流動性的國庫券作為抵押,但國庫券市值應至少折扣10%,其具體抵押辦法由雙方約定。不得以銀行保函充當保證金。采用何種方式收付,如本票、電匯、現金入帳、支票等,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2.每日結算制度期貨經紀機構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及帳戶狀況進行逐日盯市,實行每日結算制度,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期貨經紀機構必須將結算情況通知客戶。
3.保證金的存取客戶在進行期貨交易時,應按照期貨經紀機構的要求存入足夠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不得低于期貨經紀機構向期貨交易所繳存的保證金金額。
發生下列情況時,期貨經紀機構可以從客戶保證金帳戶中提取款項:
①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其他期貨經紀機構交存保證金,或者向期貨交易所支付客戶的交易虧損;
②按照客戶的要求向其退回結余保證金;
③客戶應當支付給期貨經紀機構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④經紀機構與客戶簽訂的書面協議中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提款事項。
4.通知追加保證金和強制平倉客戶因交易虧損或其他原因,帳戶中的保證金金額低于約定的比例時,期貨經紀機構應及時書面通知客戶補足,客戶應按期貨經紀機構的要求執行,否則期貨經紀機構有權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平倉,直至帳戶中的保證金余額能夠維持其剩余頭寸為止。強制平倉的手續費及可能發生的虧損,應當由客戶承擔。追加保證金的期限,應當根據交易所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約定,并給予客戶適當的資金準備時間。
九、期貨交易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規定事項手續費標準應由雙方按平等原則協商,但不得與客戶私下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同承擔風險,其他相關費用由雙方約定。
十、交割寫明具體的交割辦法。
十一、期貨經紀機構應當提供咨詢及服務事項的范圍期貨經紀機構有義務至少提供以下服務:及時準確地提供市場行情;對客戶的指令予以確認、執行;成交后及時將結果通知客戶并提供交易報告書及交易月報;成交情況查詢。
十二、糾紛處理方式期貨經紀機構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時,如果自行協商不成,雙方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處理糾紛:
(一)約定仲裁條款向法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合同生效日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內容的任何變更,均應由雙方協商同意。合同的終止,雙方應協商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的終止,不影響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結。
十四、雙方當事人蓋章、簽名
十五、合同的簽訂日期
附件3:
“期貨交易規則(業務章程) ”審核要點
一、宗旨
二、公司的基本情況
1.向客戶說明期貨經紀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營業場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所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交易所名稱及交易品種、基本設施等基本情況,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期貨營業部,應向客戶說明該營業部的名稱、營業場所、基本設施等基本情況。
2.向客戶說明該期貨經紀機構已持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三、開戶程序
1.對客戶的條件要求客戶應當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有與進行期貨交易相適應的自有資金或者其他財產,能夠承擔期貨交易風險;
③有固定的住所。
國有企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2.對客戶開戶的資金、資金來源要求無論是企業還是自然人開設期貨交易帳戶,均應說明資金來源。銀行貸款和拆入資金不得用來進行期貨交易。
3.開戶的具體程序
①客戶提供有關文件、證明材料。
企業客戶應提供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法人授權委托書、主管部門或董事會同意其參與期貨交易的文件。自然人客戶應提供身份證明。
②向客戶出具《風險說明書》和《期貨交易規則》,向客戶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期貨交易的基本規則。在準確理解《風險說明書》和《期貨交易規則》的基礎上,由客戶在《風險說明書》上簽字、蓋章。
③期貨經紀機構與客戶雙方共同簽署《客戶委托合同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正式形成委托關系。
④期貨經紀機構為客戶提供專門帳戶,供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資金往來,該帳戶與期貨經紀機構的自有資金帳戶必須分開。客戶必須在其帳戶上存有規定保證金后,方可正式下單。
應當注意,客戶必須使用自己的名義委托期貨經紀機構進行期貨交易,單位不得以個人的名義、個人不得以單位的名義開戶從事期貨交易。
四、交易指令的下達和執行程序
1.指令下達人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客戶,應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某一自然人為指令下達人,期貨經紀機構只接受該自然人的指令。如果該企業更換指令下達人,需以書面形式通知期貨經紀機構后方可生效。客戶為自然人的,期貨經紀機構僅接受該自然人下達的指令。如果該客戶需委托他人下達指令的,必須有該客戶本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期貨經紀機構不得接受客戶全權委托。
2.指令內容和種類指令單應明確:期貨交易所名稱、期貨合約、交割時間、買入或賣出、買賣數量、交易指令有效期限、買入或賣出的價格或價格范圍、指令下達人的簽章。指令種類可包括現價指令、市價指令和止損指令等。
3.指令下達方式及撤消或修改方式指令下達方式包括當面委托方式、書面委托方式和電話委托方式。以當面和書面方式進行委托的,客戶應當簽字或蓋章;以電話方式進行委托的,期貨經紀機構應當予以同步錄音,事后由客戶簽字或蓋章。客戶在發出指令后,可以向期貨經紀機構要求撤回或修改指令。如果該指令已經向交易所傳達且成交的,客戶必須接受并承擔交易結果。
4.指令的有效與無效期貨經紀機構有權利和義務審核客戶的指令,包括保證金水平是否足夠、指令是否超過有效期和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從而確定指令的有效與無效。
5.指令的執行及執行后的回報在保證金到位的情況下,期貨經紀機構按照時間優先和在同一條件下客戶委托優先于自營業務的原則執行客戶委托。
指令的執行:客戶填寫指令單-加蓋時間戳-報單-出市代表執行指令- -加蓋時間戳-通知客戶執行結果。
期貨經紀機構在執行完客戶指令后,應向客戶發出交易報告書。客戶有權查詢成交情況。交易報告書應寫明:帳號及戶名、成交日期及成交時間、交易所名稱、成交品種、數量、交割月份、成交價格、買入或賣出、開倉或平倉、所需保證金數額、交易手續費、稅款等。
五、帳戶管理
1.帳戶的設置期貨經紀機構為客戶提供專門帳戶,供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資金往來,該帳戶與期貨經紀機構的自有資金帳戶必須分開。客戶必須在其帳戶上存有規定保證金后,方可正式下單。
2.帳目的保存成交的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未成交的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
3.交易報告書與交易月報期貨經紀機構除向客戶提供反映當日成交情況的交易報告書外,還應提供交易月報。交易月報應寫明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稱)、期貨交易帳號、當月所有成交的品種買賣、數量、價格和交割月份、各交易品種月底所有未平倉合約、當月保證金存款和提存情況和余額、交易盈虧數額、交易手續費和稅款數額、當月實物交割情況等。
4.期貨經營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期貨業務時的客戶帳戶處理辦法當期貨經紀機構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開展業務而發生清算時,客戶帳戶上存放的資金屬于客戶財產,不得用來抵償任何期貨經紀機構的債務或挪作他用。
六、保證金及結算
1.保證金的性質、比例保證金是客戶履行期貨合約的擔保,客戶只能在交易保證金允許的范圍內買賣期貨合約。
期貨經紀機構可根據交易所的規定及交易的實際情況約定保證金的比例,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向其收取的保證金比例。
保證金應以現金繳納,也可以用有市場流動性的國庫券作為抵押,但國庫券市值應至少折扣10%,其具體抵押辦法由雙方約定。不得以銀行保函充當保證金。
采用何種方式收付,如本票、電匯、現金入帳、支票等,由期貨經紀機構和客戶雙方約定。
2.每日結算制度期貨經紀機構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及帳戶狀況進行逐日盯市,實行每日結算制度,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由期貨經紀機構向客戶書面通知結算情況。
3.追加保證金的比例及具體制度當客戶因交易虧損或其他原因,帳戶中的保證金金額低于約定的比例時,期貨經紀機構應及時書面通知客戶補足。追加保證金的比例及期限,應當根據交易所規定保證金比例及漲跌停板幅度約定,并給予客戶適當的資金準備時間。
4.強制平倉的具體制度如果期貨經紀機構向客戶發出了追回保證金通知,而客戶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追加足夠的保證金,期貨經紀機構有權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平倉,直至帳戶中的保證金余額能夠維持其剩余頭寸為止。
5.保證金的存取客戶在進行期貨交易時,應按照期貨經紀機構的要求存入足夠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不得低于期貨經紀機構向期貨交易所繳存的保證金金額。
發生下列情況時,期貨經紀機構可以從客戶保證金帳戶中提取款項:
①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其他期貨經紀機構交存保證金,或者向期貨交易所支付客戶的交易虧損;
②按照客戶的要求向其退回結余保證金;
③客戶應當支付給期貨經紀機構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④經紀機構與客戶簽訂的書面協議中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提款事項。
七、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1.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的種類包括交易手續費和交割手續費等。
2.費率及收取方式手續費標準應由雙方按平等原則協商,但不得與客戶私下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同承擔風險,其他相關費用由雙方約定。
八、交割
1.最后交易日與交割日
2.交割的具體程序,包括交割的通知,交割資金或實物的交付等
3.對交割違約的具體處理辦法
九、期貨經紀機構應當提供咨詢及服務事項的范圍期貨經紀機構有義務至少提供以下服務:
及時準確地提供市場行情;對客戶的指令予以確認、執行;成交后及時將結果通知客戶并提供交易報告書及交易月報;成交情況查詢。
十、交易糾紛的解決期貨經紀機構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時,如果自行協商不成,雙方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處理糾紛:
(一)約定仲裁條款向法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4:
“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審核要點
一、總則
1.寫明制定的目的及依據
2.主要以《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依據。
二、從業人員范圍
(一)管理人員,包括:
1.期貨經紀機構的正、副經理;
2.期貨經紀機構的部門正、副經理。
(二)業務人員,包括:
1.從事期貨交易的勸誘、開戶、受托、執行、保證金收付、結算及交割業務的人員;
2.從事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咨詢或內部財務、業務稽核及其他相關業務的人員。
三、從業人員資格
1.期貨經紀機構不得錄用不具備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
2.從業人員資格包括以下含義:
①參加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專業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
②參加中國證監會授權機構組織下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
③符合第四條和第五條所指的從業人員的條件;
④未受到中止資格或注銷資格處罰者。
四、從業人員的條件從業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4.未受過刑事處罰,并在申請從事期貨業務前連續三年無經濟違法記錄。
五、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擔任證券或金融機構部門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2.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五年以上,并曾擔任證券或金融機構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3.從事與期貨交易上市品種相同商品的經營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擔任部門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4.在期貨、證券、金融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五年以上,并曾擔任科長以上或同等職務;
5.有充分事實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或期貨經營經驗,并能有效經營期貨業務。
六、從業人員管理
1.從業人員錄用和解聘的程序、手續,包括按照《勞動法》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文件;
2.從業人員的任免和考核辦法;
3.從業人員的情況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當地期貨監管部門備案;
4.從業人員資格的檢查、變更和注銷,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辦理,并報當地期貨監管部門備案。
七、從業規則
1.從業人員職責;
2.從業人員不得受聘于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期貨經紀機構。
3.期貨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受委托所從事的行為產生的責任應由其所在的期貨經紀機構承擔。
4.從業人員不得接受客戶的期貨交易全權委托。
八、禁止行為
1.不如實向客戶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或者對客戶作出獲利保證;
2.不按照規定把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開;
3.擅自挪用客戶保證金或套用不同帳戶資金;
4.與客戶私下約定分享盈利或者共擔風險損失;
5.利用客戶帳戶或者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6.用假名進行交易;
7.偽造、涂改、買賣各種審批文件和各種業務憑證;
8.故意制造和提供虛假信息;
9.為未開辦開戶手續的當事人從事交易;
10.泄露客戶的委托事項或者與之相關的信息;
11.私下對沖;
12.不按客戶的委托事項進行交易;
13.《辦法》中禁止的其他行為;
14.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