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管函字[1996]第018號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當前,許多地區通過檢查發現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乘外匯體制改革之機,采取偽造商業單據、進口報關單等手段,通過外貿公司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并匯到境外,其中很多用于騙取退稅和走私等非法活動,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外匯金融秩序。為及時查處騙購外匯的違法活動,確保外匯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分局要加強對銀行售匯的監管工作。要通知銀行對于購匯金額較大、時間集中、購匯人民幣資金來源有疑點的購匯大戶,必須嚴格審查購匯憑證,嚴格把關,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
2對于銀行上報的有疑點的購匯行為,分局要迅速調查,并會同銀行對購匯單位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貨物的貨運提單等商業單據的真偽進行鑒定,經海關等有關部門鑒定屬于偽造的,應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3關于對騙購國家外匯行為的定性處罰問題,總局將結合廣東地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商有關部門,做出統一規定,下發各分局執行。在此之前各分局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暫緩定性處理并及時上報總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