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財稅字[1996]14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
根據國務院[1995]第60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現就征收軍隊干部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軍隊干部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按稅法統一規定執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關于補貼、津貼征稅問題,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按照政策規定,屬于免稅項目或者不屬于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即:
1.政府特殊津貼;
2.福利補助;
3.夫妻分居補助費;
4.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
5.獨生子女保健費;
6.子女保教補助費;
7.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
8.軍糧差價補貼。
(二)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
1.軍人職業津貼;
2.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
3.專業性補助;
4.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
5.伙食補貼。
三、上述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未納稅款應按規定補繳。但對1994年、1995年已離退休、轉業、復員或去世的軍隊干部不再補繳。
四、鑒于軍隊的特殊情況,其稅款由部隊按規定向個人扣收,爾后逐級上交總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兩次統一向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繳納。同時提供各省(含計劃單列市和4個省會城市)的納稅人數和稅額,由國家稅務總局每年一次返還各地。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沈陽、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