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財商字[1996]39號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督促企業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規章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經研究,決定對商品流通企業內部建章建制情況進行調查,并準備在此基礎上制定有關加強商品流通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的規定。現將此次開展調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此次調查是深入貫徹《企業財務通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促進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基礎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地財政廳(局)和各級商品流通企業要充分重視此次開展的企業內部建章建制調查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明確一位領導同志主管此項工作,逐級部署到基層企業,以使其達到預期效果。
二、商品流通企業的范圍原則上按照《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第二條的規定進行確認,即在中國境內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所有企業,包括各種經濟性質和組織形式的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社、圖書發行、物資供銷企業以及以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為主營業務的其他企業。
三、通過此次調查,各部門、各地財政廳(局)要督促所屬商品流通企業對本企業所制定的內部財務制度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按照附表(一)格式填列后上報主管財政機關,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經審核后務必于5月10日前統一按附表(一)、(二)要求匯總上報財政部商貿金融司;財務直接歸口財政部管理的中央商品流通企業,按附表(一)要求清查填列后務必于4月30日以前直接上報財政部商貿金融司。
四、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各地主管財政機關在審閱、匯總所屬企業報送備案的內部財務制度時,應以《企業財務通則》、《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規章為依據,對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法規、規章的內部財務制度,應及時通知企業予以糾正。各地主管財政機關對于企業制定的好的內部財務制度,請按照附表所列項目,選送一份報我部參考;附表未列入而企業已制定的內部財務制度,也請附報我部一份;中央企業應按規定全部報送我部備案。
五、原省會計劃單列市調查及匯總事宜,由所在省財政部門統一負責。
附件:企業內部建章建制情況調查表(一)(略)
企業內部建章建制情況調查表(二)(略)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