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建總函字[1996]第64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為適應建設銀行信貸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建總發字〔1996〕第27號“關于下發建設銀行1996年資金管理體制改革辦法的通知”精神,現將有關會計科目、帳戶及相關帳務處理通知如下:
一、增設、調整會計科目、帳戶
(一)增設“573經營調節基金”科目,核算各行按規定向上級行繳納的經營調節基金,本科目按行別分設明細帳戶,下級行上繳時記借方,上級行收到時記貸方。
本科目排列在試算平衡表第3頁第55行,于1996年3月份起使用。分行匯總試算平衡表時,該科目余額不軋抵,由總行匯總后統一軋抵。該科目歸屬我行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軋抵后為借方余額)或“其他負債”(軋抵后為貸方余額)項目,歸屬人民銀行資產負債項目“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項內。
(二)在“568系統內借出資金”、“569系統內借入資金”科目下分別同時增設“結轉借款戶”、“臨時借款戶”、“專項借款戶”三個專用帳戶。
1.“結轉借款戶”核算轉入的原在“調撥資金”科目“業務資金戶”核算的累計借差和原在系統內借款科目核算的劃轉人民銀行再貸款。
2.“臨時借款戶”核算轉入的原在“調撥資金”科目“臨時借款戶”核算的臨時借款,資金管理體制改革后新發生的臨時借款也在本專用帳戶中核算。
3.“專項借款戶”核算實行資金體制改革后各行因重點項目貸款資金配置不足而向總行借入的專項借款。
(三)取消“調撥資金”科目下的“臨時借款戶”,其帳戶余額按規定全額轉入系統內借款科目下增設的“臨時借款戶”。
(四)取消系統內借款科目下的“劃轉人民銀行再貸款戶”,其帳戶余額按規定全額轉入系統內借款科目下增設的“結轉借款戶”。
二、有關資金存量的帳務調整
(一)根據1996年建設銀行資金管理體制改革辦法的規定,實行建設銀行調節基金制度后,原在調撥資金科目核算的累計存、借差、臨時借款以及原在系統內借款科目中核算的劃轉人民銀行再貸款應進行相應的帳務調整。各行在進行帳務調整前,必須做好調撥資金、系統內借款等有關科目、帳戶的清理、核對工作,以保證帳務調整的正確和完整。為有利于情況的正確反映,各行務必在2月底以前自上而下核對帳目,對有關資金存量的調整統一規定在1996年3月18日同一天進行。屆時,各級行資金計劃部門應出具有關書面調整通知一式三份,同時填制特種轉帳憑證兩借兩貸,其中一份通知單自留,一份連同有關特種轉帳憑證交同級會計部門辦理轉帳,另一份通知單寄上級行資金計劃部門據以核對臺帳。
(二)帳務處理
1.累計借差存量及劃轉人民銀行再貸款的調整。各行會計部門收到本行資金計劃部門出具的有關書面調整通知,以及特種轉帳憑證(二借二貸)后,經審核無誤,以一借一貸特種轉帳憑證分別作借、貸方記帳憑證辦理轉帳,有關書面調整通知作借方記帳憑證附件(另一借一貸特種轉帳憑證退本行資金計劃部門據以登記臺帳,下同),將原在調撥資金科目核算的累計借差存量及在系統內借款科目核算的劃轉人民銀行再貸款全額轉入“結轉借款戶”。轉帳時會計分錄:
總行的處理:
借:系統內借出資金 結轉借款戶
貸:調撥資金 業務資金戶(累計借差)
貸:系統內借出資金 劃轉人行再貸款戶
分行的處理:
借:系統內借入資金 劃轉人行再貸款戶
借:調撥資金 業務資金戶(累計借差)
貸:系統內借入資金 結轉借款戶
2.原在調撥資金科目核算的累計存差存量及第二準備金應全額轉入“經營調節基金”科目。轉帳時會計分錄:
總行的處理:
借:調撥資金 業務資金戶(累計存差、第二準備金)
貸:經營調節基金 ××行上繳經營調節基金戶
分行的處理:
借:經營調節基金 總行經營調節基金戶
貸:調撥資金 業務資金戶(累計存差、第二準備金)
3.原在調撥資金科目核算的臨時借款應全額轉入系統內借款科目下的“臨時借款戶”。會計分錄:
總行的處理
借:系統內借出資金 臨時借款戶
貸:調撥資金 臨時借款戶
分行的處理:
借:調撥資金 臨時借款戶
貸:系統內借入資金 臨時借款戶
三、分行上交總行經營調節基金的處理
實行經營調節基金制度后,各行應按規定及時向總行繳納經營調節基金。根據資金管理體制改革辦法的規定,經營調節基金的劃交可采取通過上存資金轉戶、實匯資金以及先通過上存資金轉戶,不足部分實匯資金三種方式。
(一)以上存資金方式上交經營調節基金
1.分行的處理
分行資金計劃部門根據應劃交的經營調節基金數額填制三份“上交經營調解基金通知單”(以“調撥資金通知書”代,下同,以下簡稱“通知單”),并同時據以填制特種轉帳憑證二借二貸連同一份“通知單”送會計部門,一份“通知單”自留,另一份“通知單”寄總行資金計劃部。會計部門收到資金計劃部門送來的“通知單”及有關單證,經審核無誤后,以一借一貸特種轉帳憑證分別作借貸方記帳憑證辦理轉帳,“通知單”作借方記帳憑證附件,轉帳時會計分錄:
借:經營調節基金 總行經營調節基金戶
貸:系統內借出資金 上存資金戶
同時,將一借一貸特種轉帳憑證退本行資金計劃部門據以登記臺帳。
2.總行的處理
總行資金計劃部門收到分行寄來的“上交經營調節基金通知單”后,經審核無誤,據以填制二借二貸特種轉帳憑證交總行營業部??傂袪I業部以一借一貸特種轉帳憑證分別作借、貸方記帳憑證辦理轉帳,轉帳時會計分錄:
借:系統內借入資金 上存資金戶
貸:經營調節基金 ××行經營調節基金戶
同時,將另一借一貸特種轉帳憑證退總行資金計劃部據以登記臺帳。
(二)以實匯資金方式上交經營調節基金
1.分行的處理
分行資金計劃部門根據應劃交的經營調節基金數額按上述“(一)”之“1”的要求填制“上交經營調解基金通知單”三份,并同時據以填制有關匯款憑證連同一份“通知單”送會計部門通過人民銀行按常規辦理資金劃撥手續。轉帳時會計分錄:
借:經營調節基金 總行經營調節基金戶
貸:存中央銀行存款 存款戶
同時,將回單聯退資金計劃部門據以登記臺帳。
2.總行的處理
總行營業部收到分行上交經營調節基金后,經審核無誤,以人民銀行收帳通知作借方記帳憑證,另填制兩份特種轉帳貸方憑證,其中一份特種轉帳貸方憑證作貸方記帳憑證辦理轉帳,轉帳時會計分錄:
借:存中央銀行存款 存款戶
貸:經營調節基金 ××行經營調節基金戶
同時,將另一份特種轉帳貸方憑證退總行資金計劃部據以登記臺帳。
(三)分行以上存資金轉戶,不足部分以實匯資金方式向總行上交經營調節基金時,其帳務處理方法比照上述“(一)”、“(二)”的手續辦理。
四、分行歸還總行結轉借款的處理
各行應按規定分步歸還總行的結轉借款,分行歸還總行結轉借款的方式與上交總行經營調節基金相同,即通過上存資金轉戶,實匯資金以及先通過上存資金轉戶、不足部分實匯資金三種方式。其歸還總行結轉借款時,總行、分行的帳務處理除核算會計科目不同外,其余核算手續及處理方法比照上述“三”的方法辦理。
五、分行以下各級機構對相應資金存量的帳務調整以及上交經營調節基金、歸還結轉借款的帳務處理,均比照上述“二”、“三”、“四”的辦法辦理
六、各行上存資金的帳務處理,按現行核算方法辦理
以上請即轉知所屬認真執行,并及時做好有關報表通信及會計核算軟件的調整工作,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報告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