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銀發[1996]153號頒發日期:1996-07-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繳存范圍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各項存款除中國境內、外同業存款外都要繳納存款準備金。
二、繳存比率
3個月以下存款繳存比率為5%,3個月以上(含3個月)存款繳存比率為3%。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況需要隨時調整存款準備金率。
三、繳存(調整)日期
外資金融機構第一次繳存存款準備金后,每月調整一次。繳存或調整應于次月5日內將款項劃轉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指定帳戶;如調減,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在收到有關金融機構的繳存款余額表或繳存(調整)憑證后兩日內劃轉有關金融機構指定的銀行帳戶。如繳存或調整的最后一天遇節假日順延。
四、繳存(調整)方法
存款準備金按美元和港幣繳存。繳存存款準備金時,應編制上月各繳存科目日平均余額表(附表一),并將美元和港幣以外的各類貨幣按上月月末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折成美元或港幣,填制“繳存各種貨幣存款準備金匯總余額表”(附表二),計算出美元或港幣總余額,再按規定的繳存比率,計算出應繳存款準備金金額(美元計至千元,港幣計至萬元,四舍五入。下同,)將應繳存的存款準備金劃轉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指定的帳戶。
調整存款準備金時,也應按上述要求編制余額表,填制調整存款準備金憑證(附表三),然后與上期已繳存的存款準備金金額相比較,調增或調減。
繳存或調增、補繳存款準備金的費用開支,由繳存或調增、補繳的金融機構負擔;調減、退還存款準備金的費用開支,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負擔。
五、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