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有關規費文 號:瓊地稅[1996]征字077號頒發日期:1996-06-02
地 區:海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財稅局:
為了加強我省旅游有關地方稅征收管理的監控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第二十三條 的規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1996] 31號《關于配合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結合我省各地旅游業的實際情況,對旅游業有關地方稅收的核定,代扣代繳辦法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對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組織旅客在我省范圍內旅游,以住宿點(即各地賓館、酒店、旅店)按本通知第二條 核定的營業額代扣代繳旅游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核定扣除食、宿和交通費等費用后的計稅額如下:
(一)非星級賓館、酒店、旅店,核定每個人每天旅游計稅額為1O0元為計算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即應繳營業稅以海口地區為列:100×5%=5元、城建稅5×7%=O.35元、教育費附加5×3%=O.15元,合計5.5元)。
(二)一星級賓館、酒店,核定每人每天旅游計稅額120元為計算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方法同上)。
(三)二星級賓館。酒店,核定每人每天旅游計稅額14O元為計算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方法同上)。
(四)三星級以上(含三星)賓館、酒店核定每人每天旅游計稅額160元為計算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方法同上)。
三、專業旅游企業組織游客旅游,按正常計算方法計稅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即按全部收費減去為旅游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和交通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四、代扣代繳旅游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歸屬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管理。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并迅速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