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湘地稅發[1996]45號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湖南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省鄉鎮農村合作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制定的《企業財務通則》和有關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附屬的獨立核算的其他工商企業及飲食服務、修理等分別執行所屬行業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基金會是社區性的資金互助組織,以基金會為法人單位依法注冊登記,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對本基金會的人、財、物擁有所有權和支配權,其財產、資金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基金會應在辦理注冊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交基金會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和票據監制手續。
基金會發生遷移、合并、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事項,在依法辦理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復印件。
第五條基金會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應屬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處理。
第六條基金會要認真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做到原始記錄準確、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資產清查。
第七條基金會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經政策,認真做好財務收支、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籌集和運用資金,增收節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依法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地稅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資本金和負債
第八條基金會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個人資本金和集體經濟組織資本金等。
個人資本金,指入會農戶按會員章程入股的資本金。
集體經濟組織資本金,是指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基金會形成的資本金。
基金會籌集的資本金,必須經主管部門或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基金會據此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
第九條基金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吸收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籌集資本金。采取吸收實物、無形資產籌集的資本金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第十條向基金會投資的各方,必須按合同,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付資本金。
第十一條基金會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資產重估確認價值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與帳面價值溢價差額,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記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
第十二條在基金會籌集的資本金中,基金會的固定資產凈值所占比重不得超過30%。
第十三條基金會的負債包括吸收本地區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經營農戶的股金;接受委托代管集體經濟組織有關單位的資金;基金會之間拆借資金,各種應付和預收款項以及其他負債。
第十四條基金會以負債形式吸收的股金,在會時間為一年以上,一般不得中途退股。
基金會股金,參照國家利率計息。股金除保息外,年終享受紅利分配。
第十五條基金會的應付利息按負債的實際發生額期限以及國家利率標準計算計入成本;實際支付債權人的利息,沖減應付利息。
第三章固定資產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
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應當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基金會固定資產按照下列項目進行分類:
一、經營用固定資產。指直接用于經營過程和直接為經營管理服務的各種固定資產,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及建筑物: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存和其他直接為經營管理服務的用房或建筑物。
(二)運輸工具:各種汽車、摩托車、船舶及其它。
(三)電子設備:各種電子計算機、終端機及配套設備等。
(四)機具設備:復印機、傳真機、打字機、發電機、空調機;無線電設備、各種儀表儀器等。
二、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固定資產。指不直接用于經營過程或不直接為經營管理服務的固定資產,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屬于經營用房屋及建筑物:職工宿舍、幼兒園、托兒所、食堂、浴室、理發室以及財產屬基金會所有的培訓中心、職工學校使用的房屋等。
(二)不屬于經營用的機電設備:電視機、照像機、音響設備等。
(三)出租固定資產:指出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指尚未使用的新增的固定資產;調入待安裝的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
(五)不需用固定資產:指本基金會不需要,準備處理的固定資產。
(六)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固定資產以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用借款購建固定資產時,在購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等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價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的金額計價。
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基金會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價計價。
七、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基金會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九條基金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處理,具體審批權限是:
全年累計凈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批;10萬元以上》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批;3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基金會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清理、報廢和盤盈、盤虧、毀損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條基金會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或者發生固定資產產權轉移、兼并、清算事宜時,均應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
第二十二條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的賠償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的凈損失,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在投入使用后發生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三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按規定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的折舊。
第二十四條基金會固定資產按照規定采用單項或分發類折舊辦法計提折舊,提取的折舊計入成本,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的下列固定資產提取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類設備。
三、季度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六條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三、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五、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六、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七、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八、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折舊率,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率和分類折舊年限(或規定的總工作臺時)計算確定。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一5%由基金會自行確定,需高于5%的,由基金會提出申請,報主管地稅機關審批。
基金會固定資產應采取單項或者分類提取折舊的方法,折舊年限按不低于下表規定掌握:
基金會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項目
最低折舊年限一、房屋及建筑物20年二、機器、機械
10年三、電子設備、運輸工具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及家具等5年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的折舊采用千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計算:年折舊=1-預計凈殘值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X100%月折舊額=原值X(年折舊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計算公式:
1、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x(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總行駛里程
2、每臺班折舊額=原值x(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總工作臺時數
基金會可根據本會的實際情況,具體選擇折舊方法,并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基金會要加強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設立明細帳卡,正確、全面、及時地記錄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并建立健全專人負責和維修保養制度。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攤的辦法,但攤銷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修理費用進成本超過5萬元的,按以下權限審批:
5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10萬元以上,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3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固定資產修理費不含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其改良工程支出,應列作遞延資產。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其他物品,但應比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分類設立登記簿(卡),增加和領用都要辦理登記手續。
低值易耗品每年盤點不得少于一次,發現短缺,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報損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銷登記簿(卡),有變價收入的要沖減“低值易耗品”帳戶。
基金會購置的低值易耗品可自主選擇一次攤銷或分次攤銷,分次攤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章現金資產
第三十四條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業務周轉金、轉存銀行或信用社的款項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應嚴格執行開戶行、社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應及時存入銀行信用社。不及時存入銀行和信用社的款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存款利息,應由出納等過失人承擔。庫存現金必須做到帳面余額與庫存金額相等,做到日清日結,嚴禁白條抵庫,嚴禁挪用庫存現金。
第三十六條必須認真執行現金出納制度,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現金資產的安全。
基金會的出納長短款,結算業務的差錯款等,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屬責任內事故的,按長款歸公,短款自賠的原則處理,屬于應由基金會報損的款項,經董事會或理事會批準,并報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應根據股金和代管資金的構成狀況,合理確定風險保障基金,并專戶存儲以增強抗風險能力。
第五章放款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的各項放款應當按照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當地農村產業結構狀況積極穩妥地投入,并堅持以下原則:
一、會員優先的原則:基金會資金投放必須堅持會員優先的原則,重點加強對農村利,養業、集體經濟和農業服務體系的資金投放。
二、小額、短期的原則。放款原則上以“小額、短期、周轉快”的生產性流動資金為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保證資金高效益的循環周轉。
三、擔保、抵押原則。向基金會借款要實行擔保或抵押,擔保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具有為借款方還貸能力的個人。
第三十九條各項放款要嚴格審批手續,審批權限由基金會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加以規定。大額借款原則上應請公證機關公證,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第四十條基金會放款本金按實際發生額計價入帳,并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堅持按年、按季結算,做到應收盡收。對未到期跨年度的放款應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應逐筆計算應收利息,并計入當期損益。對超過原約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計算應收利息,但不列入當期損益,實際收到利息時記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一條基金會貼現放款按貼現票據的面值計價入帳,利息和手續費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發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理后取得的凈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從提取的呆帳準備金中核銷,應收利息與實收利息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辦理租賃業務按下列規定處理:
辦理融資租賃的租賃資產以總成本計價,包括租賃資產的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等。基金會收取的租賃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辦理經營租賃的租賃資產按原值計價,租賃業務中取得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四條對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的放款,基金會要認真查明原因。有擔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對因基金會工作人員過失或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損失,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為催收放款管理,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發生的呆帳放款要按規定的核銷條件、核銷辦法和審批權限從提取的呆帳準備金中核銷。準備金僅限于核銷放款本金,其應收利息已計入損益的沖減壞帳準備金。
發生的呆帳損失每筆在5萬元(含5萬元)內的,由縣(市)地稅機關審批;每筆在5萬元至30萬元由地、州、市地稅賈關審批;每筆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逐級報省地稅機關審批。
第六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它資產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的無形資產是指基金會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和非專利技術等。
第四十八條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一、投資者作為資本或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四十九條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成本。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申請書中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與合同或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二、法律無規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預計的受益期限確定。
四、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攤銷。
第五十條基金會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計入其它營業收入。
第五十一條基金會的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待攤費用,包括開辦費、金融債券發行費用、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它待攤費用等。
開辦費是指基金會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律師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凈損失等支出。
應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及利息支出等,不得計入基金會的開辦費,應由投資者負擔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攤銷不得短于5年。基金會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限內分期攤銷。
第五十二條基金會的其他資產是指被凍結存款,凍結物資以及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第七章成本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各項股息支出,同業往來支出以及其它經營業務費用支出等,按規定計入成本。
第五十四條
基金會的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利息支出。指基金會以負債形式籌集的各類資金提取的應付利息和未提取應付利息的實付利息,參照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以及計提時間和方法計算應付利息。
二、同業往來支出。基金會之間資金往來發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當年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支出,應逐筆計算應付利息,計入當年損益。
三、手續費支出。指基金會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支出。其中基金會支付給代辦儲蓄和放款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的手續費按下列規定掌握:
(一)代辦吸納資金的手續費按代辦吸納資金的年平均余額1.2%之內控制使用。
主要用于:支付代辦勞務費;對代辦人員的表彰、獎勵以及按規定支付的其他費用。
應付代辦手續費一律以代辦單位(或人員)吸收資金的上月平均余額為基礎劃分檔次,分檔計付,控制比例隨余額的增加相應遞減。
(二)代辦放款的手續費,按實收利息的10%以內支付。
四、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生的營業及管理費用:
(一)業務宣傳費。指基金會開展業務宣傳活動以及經國家批準的專項業務宣傳事項所支付的費用。按營業收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的5%。比例掌握使用。
(二)印刷費。指印刷的各種業務憑證、帳簿和報表的費用。
(三)業務招待費。指基金會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支付的業務招待費用。業務招待費按最高不超過全年營業收入的5%.之內據實列支。
(四)電子設備購置及運轉費。指基金會為拓展業務而購置計算機、專用紙張、色帶、微機軟盤等費用。
(五)鈔幣運送費。指運送鈔幣所支付的租用汽車的運輸費、包裝費、搬運費、自備汽車的油料費、養路費、牌照費以及押運人員差旅費。
(六)安全防衛費。指基金會為加強對鈔幣的保管,用于營業網點安全防范的購置警棍、報警器(包括監視裝置)、安裝營業網點的防護門窗及柜臺欄桿、消防用具等費用。
(七)保險費。指基金會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險費。
(八)郵電費。指營業用電話安裝費和月租費、長途電話費、電報費、線路租費、郵費等。
(九)訴訟費。因經濟糾紛,經法院判決由基金會承擔的訴訟費。
(十)公證費。基金會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需要公證而支付的費用。
(十一)咨詢費。指基金會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律師等所支付的費用。
(十二)審計費。指基金會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十三)技術轉讓費。指基金會技術轉讓所需支付的費用。
(十四)研究開發費。指基金會研究開發新業務、新技術所支付的費用及購置的單價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設備、儀器、試驗性裝置等。
(十五)外事費。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因業務需要出國人員的出國費用以及外賓接待費等。
(十六)職工工資。指基金會在職職工工資、獎金(包括專項獎金)、津貼和各種補貼。
(十七)職工福利費。按照基金會職工計稅工資總額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及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開支。
(十八)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基金會職工計稅工資總額的1.5%計提,用于職工教育方面的開支。
(十九)工會經費。基金會按職工計稅工資總額的2%計提。
(二十)勞動保護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各項勞動保護費。
(二十一)勞動保險費。指基金會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按規定提取的退休統籌基金。
(二十二)待業保險費。指基金會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待業保險基金。
(二十三)公雜費。指購置營業辦公用品,訂閱公用書報等費用。
(二十四)差旅費。參照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確定。
(二十五)水電費。指基金會支付的水電費用。
(二十六)會議費。經批準召開的各項會議費及基金會召開非脫產人員會議所支付的伙食補助和誤工補貼。
(二十七)固定資產折舊費。指基金會按照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
(二十八)低值易耗品攤銷。指按規定攤銷的低值易耗品。
(二十九)遞延資產攤銷。指基金會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用,以及基金會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或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三十)無形資產攤銷。指基金會購入無形資產應攤銷的費用(不包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
(三十一)租賃費。指基金會因開辦業務租賃的辦公用房、汽車及其它固定資產等所支付的各項租賃費用。
(三十二)修理費。指基金會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費用及經有關部門驗定確屬危房的翻建費用。
(三十三)取暖及降溫費。指基金會及所屬營業網點等取暖和降溫所需的費用。
(三十四)綠化費。指基金會內部綠化發生的零星開支。
(三十五)董事會和理事會費。指股份合作制的基金會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三十六)上交管理費,按有關稅法規定上交主管部門的管理費用。
(三十七)稅金。指基金會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應在成本中列支的稅金。
(三十八)呆帳準備金。基金會的放款準備金自1996年起按基金會年初放款余額6%.全額提取;從1997年起每年增加10%.,直至歷年結轉的呆帳準備金余額達到年初放款余額的1.5%為止。從達到1.5%的年度起,呆帳準備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額的1.5%實行差額提取。
(三十九)壞帳準備金。基金會可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提取壞帳準備金,年末余額達到上年末投資余額的1%時,實行差額提取。
基金會的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破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了3年仍不能收回應收帳款。
基金會當年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上一年計提的壞帳準備金部分,計入當期成本;收回已確認的核銷的壞帳損失,增加壞帳準備金。
發生的壞帳損失每筆5萬元(含5萬元)以內的,由縣(市)地稅機關審批;每筆在5萬至30萬元以內的由地、州、市地稅機關審批;每筆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報省地稅機關審批。
五、其他營業支出。指基金會辦理的業務,發生的不屬于上述成本內容的支出。
如外幣兌換業務產生的匯兌損失,投資業務發生的損失等。
第五十五條基金會的業務宣傳費、手續費一律在規定的比例內,據實報銷,不得預提。
第五十六條基金會需要分攤和預得的費用,根據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待攤費用的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預提費用當年能結清的,年終財務決算不留余額,預提期長,需要跨年度使用的,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七條基金會下列開支不得計入成本:
一、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的支出。
二、對外投資及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包括支付給股民的股利)。
三、被沒收的財務、支付的滯納金、罰款、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基金會規定的不符合贊助、捐贈支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
五、國家規定不得在成本中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八條基金會的成本核算要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
第五十九條基金會的成本核算,要以月、年為成本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的成本與營業收入核算的起訖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須一致。
第八章營業收人、利潤和分配
第六十條營業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同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
第六十一條基金會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十投資收益十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稅及附加--成本
投資收益是指基金會購買債券的實收和應收利息及購買股票、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息等。
營業外收入是指與基金會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出售固定資產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沒收入、出納長款收入、證券交易差錯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以及收回的已核銷壞帳損失等。
營業外支出指與基金會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和損毀報廢的凈損失、出納短款、結算賠款、證券交易差錯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校經費支出、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等。
營業稅及附加是指基金會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營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第六十二條基金會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所得稅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彌補。彌補虧損具體審批權限:
以當年實現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在30萬元以上的,報省地方稅務機關審批;30萬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第六十三條基金會利潤總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四條基金會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除外,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基金會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基金會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稅后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原則上按稅后利潤的5%提取。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按章程或董事會的決議進行分配。
基金分當年收益按以上分配后剩下部分,應留給下年度分配或以豐補欠。
第六十五條基金會法定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時,以轉增后留存基金會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5%為限。
第九章基金會清算
第六十六條基金會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基金會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基金會的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的剩余財嚴。
第六十七條清算基金會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基金會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基金會財產。
第六十八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變價收入等為依據。
第六十九條基金會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基金會清算損益。
第七十條基拿會在宣布終止前六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一條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二條
基金會的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及其他款項: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比例清償。
第七十三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交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應當按照投資者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七十四條企業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驗證報告,一并報送主管部門和地稅機關。
第十章財務報告及財務評價
第七十五條基金會應當定期向地稅機關以及基金會主管部門提供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告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七十六條財務報表是農村合作基金會經營成果的綜合反映,是股東大會決策的重要依據,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取,保證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及其他附表。
資產負債表應列示基金會在報表日所有的各項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類別與金額,資產負債表要符合資產總額等于負債總額加所有者權益的平衡關系。
損益表應當充分提示基金會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及分配情況,必須提供營業收入成本、營業外收支,投資收益、稅款等數據。
財務狀況變動表應揭示基金會日常經營活動所引起的財務狀況的變動和現金流動,要求反映基金會營業所得資金或營運資金的來源和用途,以及重大財務活動方面的詳細資料。
其它附表包括利潤分配表、固定資產明細表、資本變動表、資金成本計算表等。
基金會匯總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一律折合為人民幣。
第七十七條財務狀況說明書,主要說明業務經營、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及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為正確理解財務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八條基金會應對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
一、經營狀況指標,包括流動比率、資本風險比率、固定資本比率。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X100%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各種放款和投資及應收款項等。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服務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以負債方式吸收的股金、代管資金、預提費用和各種應付款項等。
2、資本風險比率=逾期放款/資本金X100%;
3、固定資本比率=固定資產凈值/資本金X100%;
二、經營成果指標,包括利潤率、資本金利潤率、成本率、費用率。
1、利潤率=利潤總額/營業總收入X100%;
2、資本金利潤率=利潤總額/資本金X100%;
3、成本率=總成本/營業總收入X100%;
4、費用率=業務管理費/營業總收入X100%;
各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上述以外的指標進行考核分析。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由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制定,并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八十條民政部門主辦的儲金會、區街基金分會、互助會等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一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