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關于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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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中銀資[1996]30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濟南市、浦東分行:
為保持和發揮我行優勢和特點,使我行在外匯資金業務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切實落實行領導對外匯資金工作的指示,在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原則下,積極穩妥地開展外匯資金業務,特對代客外匯買賣業務有關規定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代客實盤外匯買賣
在客戶自愿、自主、自擔風險與盈虧的前提下,只要客戶具備以下任何一條,各分行均可以為其辦理實盤外匯買賣業務,其他有關手續不變。
1.客戶需提供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以證明其具有相應的進出口貿易背景或其他經濟背景。
2.客戶自有的現匯資金或現匯營運資金等能確保其進行實盤交割。
二、關于代客遠期外匯買賣
各分行可以在保值背景的有效期內,在客戶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為客戶反復進行交易。
三、關于代客遠期外匯買賣保證金
客戶敘做遠期外匯買賣必須在我行開立外幣保證金帳戶,所交納金額不低于交易本金的10%,幣種限于美元、日元、德國馬克、瑞士法郎及英鎊。但我行貸款、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外匯買賣可以不交納保證金。其他有關保證金的管理規定不變。
四、關于敞口頭寸管理
各分行必須根據本行代客外匯買賣的頭寸情況,制訂明確的頭寸管理辦法,保證及時轉移匯價風險。為降低經營成本,增加我行收益,鼓勵各分行采取頭寸對沖方式消化頭寸,但單筆外匯買賣金額超過3萬美元,必須立即與總行資金部交易室平盤。
1.各分行于業務終了時,必須將折美元3萬以上的敞口頭寸(不包括損益金額)與總行平倉。
2.各分行“933經營套匯”科目的余額須限定在50萬美元以內(不包括損益金額)。
上述兩條必須同時具備。
以上補充規定,請各分行參照執行。如遇問題,請及時與總行資金部管理處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