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物資企業集團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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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財商字[1996]第172號
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需要,促進物資企業集團的發展,規范物資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國發〔1991〕71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于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有物資企業經同級政府批準組建的企業集團公司以及中央直屬物資企業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公司,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國有物資企業集團公司,必須堅持政企個職責分開,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優化資源配置和企業組織機構,提高經濟效益,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條各級財政主管機關對國有物資企業集團公司的組建、改建,終止活動,應履行下列職責:(一)參與審批國有物資企業集團組建方案;(二)審批企業財產清查結果和資產評估中各項資產損失;(三)審批債權務清理、財務收支情況、留存收益分配情況;(四)監督檢查各項財務管理工作情況。
第五條國有物資企業集團進行公司改建,首先對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以及其他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項資產損失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實。在此基礎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利潤分配表,連同財產清冊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第六條國有物資企業集團在組建過程中,對清理出的各類資產損失在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可以區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在改建過程中清理出來的未處理的潛虧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政策原因等造成的資產損失,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后,依次沖減盈余公積金和資本積金,不足部分沖銷國家資本金。各項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
(二)"撥改貸"有關問題,按照國發〔1995〕20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將部分企業"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七條組建或改建的物資集團核心企業應向財政主管機關遞交財務隸屬關系和資產劃轉手續申請,經批準后下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國家資本金按財務隸屬關系逐級上劃,并改作法人資本金;集團核心企業則相應調整國家資本金,并按下屬全資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和控股公司按控股比例計算的所有者權益數額調整為對所屬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權益性資本投資。
第八條國有物資企業集團公司實行改建,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后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有關文件的復印件。
第九條國有物資企業集團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上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后執行。
第十條國有物資集團公司應當依照《會計法》建立總會計師制度,按照《總會計師條例》履行職責、權限和任務。國有物資集團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任免事項應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在機構改革中,原物資廳(局)組建為集團公司的,一般不再享受行政事業單位政策。個別集團公司接受各級政府委托,還保留部分管理職能的,過渡期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要與物資企業集團公司簽定扭虧、減虧、增盈目標責任制,并與法定代表人、職工收入掛鉤,年終獎罰兌現。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財政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根據《財務通則》二十七條規定,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物資企業集團公司可以向所屬企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所屬企業上交的管理費用在成本費用科目中列支,集團公司收到所屬企業上交的管理費直接沖減企業管理費。
第十四條物資企業集團要建立內部結算中心,發揮籌資優勢。努力創造條件成立財務公司,按人民銀行的規定報批。
第十五條物資企業集團理順產權關系后,實行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具體按《財政部關于印發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11號)執行。
第十六條物資企業集團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于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第十七條改建的國有物資集團公司,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96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