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國資辦發[1996]35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一、根據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同級資產評估協會為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部門。
中央機構資產評估師注冊由國家注冊管理部門辦理,各地資產評估師注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授權的計劃單列市注冊管理部門辦理。各地注冊人員要報國家局備案,經注冊的人員其執業資格在全國有效。
三、申請注冊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參加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獲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證書;
2.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專職從事評估工作或從事審核確認資產評估報告工作的;
3.除獲得博士學位之外,必須具有兩年以上從事資產評估業務工作實踐經驗,經單位考核同意;
4.遵紀守法;
5.注冊年齡在國家規定的職齡(60歲)以內,個別優秀人員可延長一至兩個有效期,但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歲。
1996年考試合格者在第一次注冊時可適當放寬。
凡國家認定為注冊資產評估師的人員也為具備申請條件人員。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加蓋年檢合格及更新培訓合格專用章。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自刑罰執行完畢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3.因在資產評估或相關經濟業務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分的,自處分執行完畢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4.受吊銷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考試和注冊;
5.連續兩年不執業,取消了注冊證書的,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再注冊;
6.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不予注冊的情形。
五、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證書一經獲得,一直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宣布證書無效,如再注冊需按規定另行考取:
1.受吊銷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證書處罰的;
2.因在資產評估或相關業務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的;
3.受刑事處罰的;
4.經查出不符合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報名條件的;
5.其他不符合規定條件應做證書無效處理的情形。
六、申請注冊應向所在地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1.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申請表;
2.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證書;
3.學歷及專業技術職稱證明;
4.從事兩年以上獨立資產評估業務工作的證明及業務總結;
5.所在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工作證明及考核鑒定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再次注冊者,應提交工作總結及應要求抽查的材料、單位考核意見、年檢及更新培訓證明等。
七、申請和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所加入的資產評估機構提出申請;
2.經所加入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查同意后,由資產評估機構向其所在地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部門提交上述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資料;
3.受理申請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注冊期內確定批準注冊或者不予注冊。對決定不予注冊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部門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其加入的資產評估機構,由資產評估機構轉交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如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上級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部門申請復議。準予注冊的人員,由地方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部門報國家注冊管理部門備案。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全國的注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可以直接或責令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管理部門進行糾正和處理。
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注冊管理部門重新申請注冊登記。
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期間,應主動接受資產評估知識的更新培訓。在兩次注冊的間隔期內,接受培訓時間不少于48個學時。培訓后由注冊管理部門在注冊證上加蓋培訓專用章。
十、已辦理注冊登記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應主動接受注冊管理部門的年度檢查,符合年檢要求的,由年檢主管部門加蓋年檢合格章。
十一、注冊內容變更時,須在變更后30日內向注冊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異地變更時,辦理注冊管理的部門要根據原注冊管理部門開具的變更事項通知辦理注冊變更。
十二、《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證》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制管理,由發證部門填寫,并收取適當手續費。
十三、申請注冊每年辦理一次。具體辦理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
十四、本辦法自1996年8月20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