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有關規費文 號:瓊地稅[1996]征字094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海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稅務征管局:
為了理順其他單位、團體或個人組織旅客旅游的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 和第二十三條 的規定,并結合各市縣旅客旅游的實際情況,現對代扣代繳范圍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非專業旅游的單位或個人在各地賓館、酒店、旅店設點常住辦公以及在一個住宿點連住宿三天以上的部分(包括三天)均不屬代扣代繳旅游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范圍。
二、對非旅游點的旅店不實行委托代扣代繳旅游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非旅游點的旅店的劃分由所在地的市、縣地方稅務機關商當地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實地情況核定。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