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公字[1996]第288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經濟合同仲裁案件有關法律問題的請示》(深工商(1996)6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設立的行政機關,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和《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成立的仲裁機構,它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律程序和方法,代表國家行使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仲裁,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因此,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是獨立的仲裁機構,既不是一級行政機關,也不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部門。
二、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在辦理經濟合同仲裁案件的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及《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屬于仲裁程序的組成部分。仲裁作出裁決,裁決書送達后,仲裁程序即告結束,原保全措施也隨之終止。案件裁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為避免遭受財產損失,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