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川國稅發[1996]208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四川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市、地、州國家稅務局(不含重慶市)、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國稅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城鄉信用社財務管理若干阮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8號)文件轉發你們,并對列入遞延資產管理的各項費用支出和財產損失的審批權限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列入遞延資產管理的各項費用支出單項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市、地、州國家稅務局審批;單項金額超過50萬元的,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信用社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各項財產物資的非常損失(實際損失額扣除保險賠款、殘值收入等),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市、地、州國家稅務局審批;損失數額在i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