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津國稅退[1996]8號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31號文和(國稅發[1994]3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92號文(財稅字[1995]9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天津保稅區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將天津港保稅區企業出口退稅的有關問題,暫做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保稅區內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出口的貨物,凡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區內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直接從保稅區海關離境,取得保稅區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核銷聯)”或“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
2、區內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通過保稅區海關報關后轉關出口離境,并最后取得保稅區海關核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核銷聯)”或“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
3、區內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自行加工或委托區內企業加工收回成品后,通過保稅區海關報關或轉關出口離境,取得保稅區海關核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核銷聯)”或“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
二、保稅區內的企業是指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在保稅區內登記注冊的企業(包括在保稅區內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但已享受超稅負返還的外商投資企業不按本規定執行)。
三、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免)稅
1、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免)稅。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以及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所有不征稅或免稅的貨物。如: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以及現行增值稅若干過渡性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飼料、農膜、農藥、化肥等等。
2、原油、柴油。
3、援外出口貨物。
4、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如: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5、糖。(已廢止)
6、新聞紙。(已廢止)
四、出口貨物的退稅率保稅區內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按下列稅率計算進項稅額或退稅額。(已廢止)
(一)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
(二)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6%,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包括:1、動植物油。2、食品與飲料(罐頭除外)。3、毛紗、麻紗、絲、毛條 、麻條 .4、經過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漿。6、藤、柳、竹、草制品。7、奶油、乳酪。8、洗凈的動物毛、腸衣、洗凈羽絨。9、植物增稠劑等。
(三)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9%。
(四)從小規模納稅人收購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以及由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等十二類貨物退稅率為6%。
具體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請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司編印的《出口退稅工作手冊》中第二部分《出口貨物退稅稅率表》執行。(已廢止)
保稅區內的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五、出口貨物應退稅額的計算
(一)區內非生產型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并出口(指報關離境,下同),可依據實際出口貨物數量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的貨物實際單價以及規定的出口退稅率計算應退稅額。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的貨物實際單價×退稅率
(二)(已廢止)區內企業(包括生產型和非生產型企業)從區外購進原材料自行加工或委托區內企業加工收回成品并出口的,應先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折人民幣的金額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規定的17%或13%的稅率與本文第四條 所述退稅率之差,計算出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的稅額,從該出口貨物外購原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的進項稅額中提出,計入產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額,作為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計算辦法,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為:當期不予退還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 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當期外購原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的進項稅額-當期不予退稅的稅額1、銷項金額×退稅率≥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2、銷項金額×退稅率<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銷項金額×退稅率結轉下期退稅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銷項金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六、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一)區內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需要辦理出口退稅的,應自貨物報關離境之日起30天內持下列憑證和資料,向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以下簡稱進出口分局)辦理《保稅區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
1、出口業務合同(或協議)、“出口貨物報關單(核銷聯)”或“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和外銷發票的原件和復印件。
2、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
3、保稅區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
進出口分局對企業提供上述憑證資料的原件審核后退還企業,對符合發證條 件的企業,進出口分局在收到企業申請表格后15天內核發《保稅區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
(二)《保稅區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由企業財務部門妥善保管,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凡未辦理《保稅區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的企業,進出口分局不受理其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
(三)區內企業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天內向進出口分局辦理注銷貨變更登記手續。
七、出口退稅管理
(一)區內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應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同時提供如下憑證:
1、從區外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從區外供貨企業索得的由工廠開具并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 的《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
2、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3、經保稅區海關簽章 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核銷聯)”或保稅區海關直接為區內企業簽發的蓋有保稅區海關驗迄章 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4、出口收匯單證。
(二)區內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如購進的貨物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可先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三)區內企業的貨物出口后,需按月向保稅區國稅局填報“出口貨物退(免)
稅申請表“并同時附送第一款中所列憑證。保稅區國稅局對所報資料審核無誤簽署意見后,連同有關的證明資料在15日內移送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審核,并辦理有關退庫手續。
八、出口貨物辦理退(免)稅后,如發生境外退貨,企業必須向進出口分局辦理申報手續,補交已退(免)的稅款。
九、區內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委托區外企業加工的,區內企業可憑有關證明材料(如:來料加工貿易合同等等)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進出口分局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區外加工企業持此證明可向主管征稅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報關離境后,區內企業向進出口分局辦理核銷手續。
十、區內企業(不含享受超稅負返還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辦理退稅,辦理退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該證明由受托方開具并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簽章 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
(四)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五)外銷發票。
(六)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以上規定如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最新下發文件有抵觸,按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最新文件執行。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