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公字[1996]第386號頒發(fā)日期:1996-01-0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營利性保齡球場館提供高額獎勵的體育娛樂活動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示》(傳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營利性保齡球場館舉辦的以一定的得分來決定消費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屬于以帶有偶然性的方式決定消費者是否中獎的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舉辦此類有獎銷售活動,凡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的,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