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國稅發[1996]224號頒發日期:1996-01-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我局關于鐵路部門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即國稅發[1994]066號、國稅發[1994]176號、國稅函發[1996]148號)中,有些規定已到期限,有些條款須加以完善,現統一明確如下:
一、關于鐵路部門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66號),除其中第三條、第七條外,其他規定在1996年度、1997年度繼續執行;第三條、第七條改按下述規定執行。
二、關于鐵道部直屬三個總公司及其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48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1997年底。
三、鐵道部工業、物資供銷、施工企業所屬的多種經營企業,仍按原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中國鐵路通信信號總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或分攤的總機構管理費,其稅前扣除標準或數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的規定報經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