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桂地稅發[1996]213號頒發日期:1996-01-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
機構分設以來,由于全區地方稅務系統預算內正常經費十分緊張,各地通過各種渠道籌集丁部分預算外資金,這對于促進地方稅收事業的發展和緩解稅務經費的困難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近年來,一些地方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和提高開支標準,導致了一方面資金十分緊張,另一方面亂支濫用比較嚴重的現象。這些問題不僅造成資金分散,而且加劇了經費緊張,助長了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為切實加強全區地方稅務系統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3號)精神,結合本系統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預算外資金是指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或自行收取、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主要包括代征代扣手續費、個人所得稅財政返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業務費,地方政府各項補助(含超收分成或獎勵等),發票管理費及工本費,稅務登記征工本費、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以及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收入,如出租房產門面收入、利息收入、廢舊變賣收入等。
二、收取或提取的各項預算外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程序執行,并如實記入收入帳核算。
三、各地、市每年要在2月10日以前編制本系統當年預計:外資金收支計劃,報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年終了,要做好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并在此基礎上,編制下年度包括預算內、外收支的綜合經費計劃。
四、預算外資金要按規定的范圍使用。主要用途是:(一)用于代征代扣、協助單位、臨時協稅員的報酬;(二)用于護稅協稅獎勵、公檢法協作辦案的專項費用;(三)用于改善征管條 件、購置征管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車船燃料及修理費等;(四)用于彌補稅務事業費不足;(五)用于新增人員(含助征員)經費;(六)用于改善職工居住條 件和辦公用房;(七)用于合同制工人養老金、人身簡易保險、助征員的醫療費和公費醫療費超支等集體福利事業的開支;(八)用于當地政府批準發放的各種補貼和在職人員崗位責任制獎勵及年終一次性獎勵等;(九)用于支付各種納稅申報表、帳、證、冊制作費用;(十)用于支付按規定用預算外資金列支的其他費用。
五、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途和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核定的收支計劃使用預算外資金。凡用于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執行;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要按國家規定立項;納入年度基建計劃,報經批準,并按工程進度分期撥付;用于購買專項控購商品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帳外設帳,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預算外資金搞計劃外基建投資和從畫事股票活動以及各種形式的公款消費。
預算外資金收支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六、各級計會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經常掌握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其收入是否正當,支出是否合理,發現問題加以糾正,并及時向領導匯報和向上級機關反映。
對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廣西:比族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經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和有關領導人處分。
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地稅機關領導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定期聽取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情況匯報,及時解決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
以上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