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地稅計[1996]558號頒發日期:1996-01-08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強化代扣代繳制度。原京地稅個[1995]311號文件中第三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稅款時,向納稅人開具的完稅憑證,使用《北京市支付個人收入特種發票(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65號文件中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除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需持有完稅依據面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給予開具,對其它個人所得必須填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為此,我局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用于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其它憑證停止使用。
此憑證也適用于土地增值稅代扣代繳,視同完稅證進行管理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