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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湘地稅函[1996]217號頒發日期:1996-01-09 地 區:湖南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永州、岳陽、衡陽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為便于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從1997年起,對南嶺化工總廠及其祁東、汩羅分廠的企業所得稅,由總廠和分廠分別向其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