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復字[1996]12號頒發日期:1996-01-11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浙江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問題的請示》(浙公明發[1996]193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僅擔負著治安行政執法任務,而且擔負著刑事司法任務,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持公安機關制發的有效證件依法行使執法權。因此,同意你廳意見,公安機關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