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魯地稅二函字2號頒發日期:1996-01-12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不發青島):
現將國稅函[1996]6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的管理雖已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憑證殘缺不全,不能正確計算其生產經營所得的,依山東省稅務局魯稅二[1994]40號有關規定采用附征的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批復》第二條“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國家稅務總局答復系指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不需要辦理執照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