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地稅個[1996]574號頒發日期:1996-01-15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58號)文轉發給你,請依照執行 .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取得的收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658號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內地稅發[1996]20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未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辦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次收取學費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次收取學費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