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京地稅營[1996]602號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電信部門開辦電話咨詢業務適用稅目
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京地稅營[1996]602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電信部門開辦電話咨詢業務適用稅目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700號)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電信部門開辦電話咨詢業務適用稅目
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700號
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你廳《關于非電信部門開辦的信息臺電話咨詢業務營業稅稅目問題的請示》(瓊財稅[1996]政字第47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168臺所提供的咨詢、信息或點歌等服務,本應屬于營業稅“服務業”征稅范圍。出于列國家電信部門的扶持,同時為便于征管,減少稅目劃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電信部門開辦168臺電話,利用電話開展有償咨詢等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這里所說的電信部門指的是國家電信管理部門直屬的電信單位。但你省的兩家非電信部門直屬的信息臺,其向用戶提供電話信息服務的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