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進出銀計發[1996]第372號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部、室:
根據人民銀行《關于按新的指標體系報送金融統計數據的通知》以及《關于1997年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的要求,我行制定了《關于修改我行業務統計制度的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統計指標將于今年12月20日至25日模擬報一次(報1996年9月份的統計數據),明年1月份正式實行。為了保證新舊制度順利銜接,人行要求明年一季度實行新、舊統計報表并行報送的辦法,從4月份開始正式改按新指標體系報送報表。明年1月25日之前報送1996年月報結轉數時和3月25日之前報送1996年季報結轉數時,均按新、舊報表兩套指標并行報送。
為保證我行向人行報送結轉數工作的順利進行,有關部門報送計資部結轉數的時間擬定為:月報結轉數于明年1月20日之前報送;季報結轉數于明年3月20日之前報送。涉及月報結轉數的基礎統計報表包括:中國進出口銀行人民幣業務基礎統計旬(月)報表(進出銀基統10表)、1996年末人民幣業務會計月計表。涉及季報結轉數的基礎統計報表包括:中國進出口銀行人民幣業務基礎統計季報表(進出銀基統11表)。請各有關部門分別按照業務分工及時編報。
特此通知。
附:
關于修改我行業務統計制度的補充規定
為了適應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統計工作,為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提供及時、準確和完整的數據信息,實現中央銀行對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歸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對人民幣業務(除保險外)實行全科目上報統計數據的制度。保險業務和金融機構的外幣業務全科目上報統計數據的時間定于1998年,1997年仍按現行口徑編報報表。
現根據人民銀行《關于按新的指標體系報送金融統計數據的通知》(銀發[1996]335號)和《關于1997年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銀調發[1996]46號)的要求,結合我行實際情況對統計制度作如下補充和修改:
一、為滿足全科目上報統計報表的需要,增設以下統計報表:
(一)中國進出口銀行人民幣業務旬(月)統計報表(綜統15表);
(二)中國進出口銀行人民幣業務統計季報表(綜統16表);
(三)中國進出口銀行人民幣業務統計年報表(綜統17表);
(四)中國進出口銀行人民幣業務基礎統計旬(月)報表(基統10表);
(五)中國進出口銀行人民幣業務基礎統計季報表(基統11表);
(六)中國進出口銀行人民幣業務基礎統計年報表(基統12表)。
二、根據人行要求和我行內部管理的業務需要,原《關于我行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進出銀計發105號)中所規定的統計報表仍繼續編報,但《中國進出口銀行人民幣統計項目報表》(進出銀綜統5表)、《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匯統計項目報表》(進出銀綜統6表)從1997年5月份開始停報。
三、根據我行保險業務發展需要,在外匯保險業務月報表和人民幣保險業務月報表中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項目下增設兩個明細項目,分別為:1.短期出口信用(特定式)保險;2.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修改后的統計報表格式附后。
四、統計報表的報送頻度分為:旬報、月報、季報、年報。
五、對統計報表的報送時間作如下調整:
(一)綜統表部分。報送時間分別為:旬后5日內、月后6日內、季后20日內、年后3個月內。
(二)基統表部分。為了保證我行在人行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報送統計報表,我行有關部門按新指標體系報送給計資部的基礎統計報表的報送時間擬分別確定為:旬報為旬后3日內,月報為月后4日內,季報為季后15日內,年報為年后2個月內。
六、報送方式
(一)按照人民銀行要求,新統計報表的報送方式為遠程通訊和書面形式并行,以書面形式報送報表要加蓋主要負責人的印鑒。
(二)各基礎統計報表的報送方式統一采用軟盤和書面形式并行辦法,書面報表要由部門負責同志簽字或蓋章。
七、執行時間
本補充規定于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一、新增設的統計報表格式
二、統計項目與會計科目、基礎統計項目對照表
三、新增設的統計報表編表說明及統計項目解釋
四、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匯保險業務月報表(進出銀綜統9表、進出銀基統7表),中國進出口銀行人民幣保險業務月報表(進出銀綜統10表、進出銀基統8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