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股票發行與認購方式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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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證監發字[1996]423號
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了切實做好新股發行工作,維護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關于股票發行與認購方式的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股票發行與認購方式的暫行規定
為了切實做好新股發行工作,維護社會安定,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特對新股發行與認購作如下規定:
一、股票發行與認購的基本原則及要求
1.股票發行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經濟的原則,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和社會安定。
2.同次發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種發行方式。
3.股票網下發行必須選定有良好通訊和交通條件,有一定數量的金融分支機構(含證券經營機構),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機構的金融業相對發達的城市。
4.股票發行方案作為股票發行申報的必備材料之一,須經新股發行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證券管理部門(中央所屬企業采用上網發行時,其發行方案可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報中國證監會審批后,由地方證券管理部門和主承銷商組織實施。
5.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與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聯合)應當成立股票發行領導小組,加強對股票發行工作的領導。
6.每一股票帳戶只能申購一次,重復申購和資金不實的申購一律視為無效申購,無效申購不得認購新股。
7.股票發行可采用“上網定價”方式,“全額預繳款”方式,以及“與儲蓄存款掛鉤”方式。各地如有更好的方式,可將方案報證監會批準后試行。
二、“上網定價”發行方式
1.“上網定價”發行方式是指主承銷商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由主承銷商作為股票的唯一“賣方”,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按現行委托買入股票的方式進行股票申購。主承銷商在“上網定價”發行前應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股票發行專戶和申購資金專戶。申購結束后,根據實際到位資金,由證券交易所主機確認有效申購。
2.投資者應在申購委托前把申購款全額存入與辦理該次發行的證券交易所聯網的證券營業部指定的帳戶。上網申購期內,投資者按委托買入股票的方式,以發行價格,填寫委托單。一經申報,不得撤單。
各證券營業部在申購日不得接受投資者的現金申購委托。
每一帳戶申購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
每一股票帳戶申購股票數量上限為當次社會公眾股發行數量的千分之一。
3.為了方便投資者參與定價發行,證券營業部應滿足新股民的開戶要求,按不少于1,000股的申購金額為其開設資金帳戶。
4.“上網定價”發行具體處理原則如下:
(1)當有效申購總量等于該次股票發行量時,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
(2)當有效申購總量小于該次股票發行量時,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后,余額部分按承銷協議辦理。
(3)當有效申購總量大于該次股票發行量時,由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自動按每1000股確定為一個申報號,連序排號,然后通過搖號抽簽,每一中簽號認購1000股。
5.上網申購程序為:
(1)申購當日(T+0),投資者申購,并由證券交易所反饋受理情況。
(2)申購日后的第一天,由證券交易所的登記結算公司將申購資金凍結在申購專戶中。確因銀行結算制度而造成申購資金不能及時入帳的,須在T+1日提供通過人民銀行電子聯行系統匯劃的劃款憑證,并確保T+2日上午申購資金入帳。所有申購資金一律集中凍結在一家指定清算銀行的申購專戶中。
(3)申購日后的第二天(T+2),證券交易所的登記結算公司應配合主承銷商和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資,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實際到位資金(包括按規定提供人民銀行已劃款憑證部分)作為有效申購進行連續配號,證券交易所將配號傳送至各證券營業部,并通過衛星網絡公布中簽率。
(4)申購日后的第三天(T+3),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搖號抽簽,并于當日公布中簽結果。證券交易所根據抽簽結果進行清算交割和股東登記。
(5)申購日后的第四天(T+4),對未中簽部分的申購款予以解凍。
6.證券交易所在申購期(三個工作日)內集中凍結所有投資者申購資金。凍結資金的利息,按企業存款利率計息部分(計息期三天,含法定休息日)歸發行公司所有。凍結資金的利息按銀行現行有關規定按季支付。
7.申購日后第四個工作日,證券交易所將認購款項劃入主承銷商指定帳戶,主承銷商于次日將此款項劃入發行公司指定帳戶。
8.對投資者只按正常交易報單收取委托單費。主承銷商委托證券交易所按照不超過發行總金額的千分之四提取發行手續費,并由證券交易所根據各參與發行的證券營業部的實際認購金額,將該筆費用自動劃轉到各營業部帳戶。
9.證券交易所應按照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發行方案,認真做好上網定價發行的準備工作,保證上網發行期間電腦主機和通訊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證券交易所和有關各方對于尚未公開的認購結果負有保密義務。
三、“全額預繳款”方式“全額預繳款”方式包括“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轉存”方式二種。
(一)“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是指投資者在規定的申購時間內,將全額申購款存入主承銷商在收款銀行設立的專戶中,申購結束后轉存凍結銀行專戶進行凍結,在對到帳資金進行驗資和確定有效申購后,根據股票發行量和申購總量計算配售比例,進行股票配售,余款返還投資者的股票發行方式。
“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發行方式分為申購、凍結及驗資配售、余款即退三個階段。“全額預繳款”方式的發行時間不得超過8天(含法定休息日),每股發行收費不超過0.10元,發行收費總額不得超過500萬元。具體程序如下:
1.申購
(1)主承銷商應在發行地選定收款網點較多、設備條件較好的銀行作為收款銀行,并同收款銀行簽訂收款協議;收款協議及收款網點名單在發行方案審核前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
(2)每一股票帳戶的申購量,機構申購量上限為發行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5%,個人申購量上限為發行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5‰。
(3)投資者可用現金或票據申購,但每一股票帳戶現金申購款的上限為3萬元。
(4)申購收款時間為3個連續工作日。
(5)主承銷商應代為開戶困難的投資者開辦股票帳戶,但不得額外收費。
2.凍結及驗資配售
(1)主承銷商應選定股票發行地的人民銀行作為凍結銀行,在凍結銀行開設資金凍結專戶,并同其簽訂協議;協議要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在發行方案審核前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
(2)在各申購繳款日末,申購款應從各收款銀行劃至凍結銀行的凍結專戶中。
(3)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凍結專戶中的申購資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4)驗資結束當天,主承銷商按到帳資金進行核查驗證,確定有效申購總量。若有效申購總量小于或等于股票發行量,則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余股按承銷協議辦理。若有效申購總量大于股票發行量,則根據股票發行量和有效申購總量計算配售比例I.配售比例I=股票發行量/有效申購總量配售比例I小數點后保留五位。
按配售比例I試算每個帳戶可認購量。
可認購量=有效申購量×配售比例I若配售比例I能使可認購量滿足“千人千股”的規定,投資者按其可認購量認購。
若不能滿足“千人千股”的規定,則按以下方式處理:
隨機抽出1000名申購者,每戶配售1000股。在完成“千人千股”配售后,則計算配售比例II.配售比例II=(股票發行量-100萬股) /(有效申購總量-100萬股)
前已獲1000股配售的投資者每人的實際認購量為:
認購量=(有效申購量-1000)×配售比例II+1000
其他投資者各自的認購量為:
認購量=有效申購量×配售比例II在計算過程中,認購量出現小數時,應做取整處理。
3.余款即退
(1)配售結束后,主承銷商隨即解凍申購資金余款,并在指定報刊公布申購結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
(2)配售結束后的第一天,主承銷商應將扣除發行費后的認購款劃至發行公司帳戶上,申購余款劃至各收款銀行,由各收款銀行退還給投資者。
(3)退款日應盡量避開雙休日;若跨雙休日,則退款網點應照常營業。
(4)申購人從退款起始日起三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認可。
(5)如果發行未滿足“千人千股”規定的條件,則發行余額部分由承銷團包銷,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選擇適當時機作第二次發行。
(二)“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轉存”方式“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轉存”方式是“與儲蓄存款掛鉤”方式和“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結合。其在全額預繳、比例配售階段的有關規定與“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相關規定相同,但申購余款轉為存款,利息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該存款為專項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具體操作程序比照“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與儲蓄存款掛鉤發行方式
1.與儲蓄存款掛鉤發行方式是指在規定期限內無限量發售專項定期定額存單,根據存單發售數量、批準發行股票數量及每張中簽存單可認購股份數量的多少確定中簽率,通過公開搖號抽簽方式決定中簽者,中簽者按規定要求辦理繳款手續的新股發行方式。與儲蓄存款掛鉤方式按具體做法不同可分專項存單方式和全額存款方式兩種。
2.采用與儲蓄存款掛鉤發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每股費用成本不得超過010元。發行收費總額不得超過500萬元。發行時間不超過8天,采用專項存單方式,繳款期滿后兩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將所募資金劃入發行公司指定帳戶;采用全額存款方式搖號確定中簽者后兩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將所募資金劃入發行公司指定帳戶。
具體操作程序參照“全額預繳款”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承銷機構的有關職責
1.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及上市推薦過程中,結合承銷業務對發行公司進行輔導工作,以達到發行和上市的要求。
2.承銷機構協助新股發行公司選擇股票發行方式,起草股票發行方案(含發行費用預算表)。
3.股票發行前,承銷機構應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負責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概要和發行公告。發行公告須載明發行方式、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采用上網定價方式發行股票的企業,至少于發行前五個工作日刊登發行公告。
4.在發售期內,承銷機構應在所有發售網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同時,主承銷商應將每天的發行進展情況報告證監會。承銷活動中出現重大問題時,應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5.股票發行結束后,主承銷商應立即公布發行結果,并于2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反饋表傳真至證監會發行部,7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文件將發行情況總結報告、驗資報告、公正報告、申購配售磁盤報至證監會發行部,并抄報地方證券管理部門。
6.承銷機構在承銷過程中如違反上述規定和有關法規,依情節輕重給以處罰直至取消股票承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