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魯地稅二函字3號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并根據我省實際,作如下規定:
1.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仍分別按省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廳(1989)魯人福字第2號和勞動局、財政廳(89)魯勞安字第21 8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在稅前扣除。
2.職工勞動保護費的最高扣除限額由各市、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1996年11月13日國稅函[1996]673號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