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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財政稅務廳制發《關于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會議費以及其他開支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瓊財稅[1996]行字第640號
頒發日期:1996-01-29
地   區:海南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省直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財政部財文字[1996]2號《印發(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重新制定《關于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會議費以及其他開支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關于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會議費以及其他開支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并進一步加強對差旅費、會議費及其他開支的管理,本著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第二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的辦法,按出差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干辦法,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發。

    第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

    (一)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的等級標準(見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五座以內的小汽車。

    (三)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之前,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車軟席等待遇的,現工資等級尚未達到五級的高級工程師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仍維持原有待遇不變。

    第四條 住宿費開支辦法

    (一)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據(旅館、招待所真實發票)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部分自理,不予報銷。

    (二)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親友家,無住宿費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三)出差人員到達目的地頭一天,因一時找不到符合規定的限額標準房間而超標準住宿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據實報銷。其余時間的住宿費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部分自理,不得批準報銷。

    第五條 交通費開支辦法

    (一)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二)副省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飛機一等艙位。

    (三)省級機關處級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飛機。其他工作人員因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廳級以上領導或由其授權的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事業單位人員因公出差乘坐飛機的,比照辦理)。

    (四)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每人每天發市內交通費6元,包干使用,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在本省范圍內出差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其市內交通費除不得乘出租小汽車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憑據報銷。

    對出差人員符合乘坐飛機或經批準乘坐飛機者,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在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包干的范圍之外憑據報銷。

    (五)下列出差人員不實行市內交通費包干辦法:到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各單位認為不宜實行本辦法的出差人員。

    第六條 乘坐火車符合第五條 第(一)款的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火車硬座席位票價(另外加收的空調費用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的下列比例計發給個人補助費;

    (一)乘坐火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和直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60%計發;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計發;乘坐新型空調特快列車和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的,分別按新型空調特快列車和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30%計發。

    (二)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 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條 (一)款規定的硬席座位票價的比例發給;但改乘硬席臥鋪的,不執行本規定,也不發給軟臥和硬臥票價的差額。

    第七條 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六小時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條 (一)款規定的標準,加發一天伙食補助費。

    第八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

    (一)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18元,經濟特區25元(按在經濟特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地區標準計發伙食補助費)。

    (二)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8元,少數民族地區10元。

    (三)為鼓勵出差人員乘火車、汽車、輪船,不乘飛機,以節約開支,并鑒于在途期間飲食費用較高等原因,在途期間,連續乘車(船)超過12小時(含12 小時)的,可憑車(船)票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伙食補助費。夜間按乘坐汽車、輪船按本規定加發伙食補助費,不再執行第七條規定。

    (四)出差人員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負擔2元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九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應由主持召開會議單位統一支報。但對到外地參加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其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由參加會議人員回所在單位按差旅費開支規定辦理。其余有關會場租賃費、會議公雜費、空房費等均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不得開具證明要與會人員分攤會議費,轉嫁負擔。

    第十條 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扣除標準,火車按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席臥鋪條 件的,含硬席中鋪票價,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 件的,含軟席臥鋪票價;輪船按三等艙位票價計算,符合乘坐輪船二等艙位的,按二等艙位票價計算。如果繞道車、船費少于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船票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除按以上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二)夫婦雙方都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一方的標準報銷。

    (三)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不超過500公斤的范圍內按實支報(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圍內托運快件)。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之外憑據報銷。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可以使用集裝箱托運行李、家具等。但是,報銷的金額應以上述規定抒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分自理。集裝箱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器,因其運費無法分開計算,故不得作為限量之外報銷。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時,其行李、家具等由單位派車運送的,不得另外報銷運費。

    (五)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六)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人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準遷到被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調人單位發給。

    第十二條 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政策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來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地單位按第十一條 有關規定標準發給旅費。

    二、關于會議費開支的規定。

    第十三條 要認真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嚴格控制會議的決定,認真精減會議,提倡少開會,開短會,能合并開的會要合并開,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不要開。會期和參加會議人員要盡量壓縮。同時,會議原則上不得安排住高級賓館。

    第十四條 會議工作人員比例:一類型會議,不得超過會議代表人數的15%;其他會議不得超過代表的10%。未指定可帶小車的開會人員,其司機的食宿自理。

    第十五條 會議代表伙食及住房公雜、印刷費標準;一類型會議、即全省性的黨代會、人代會、政協代表會、省委或省政府召開的綜合性的勞模、烈軍屬代表會、全省性團代會。婦代會、經濟工作會議等,每人每天伙食補助標準60元,住房及其他雜項每人每天150元;除上述會議以外,一般會議每人每天伙食補助標準50元,住房及其他雜項每人每天開支80元。

    第十六條 會議未安排就餐的,可把會議伙食費發給會議人員,伙食自理,發放的具體標準是:對于參加會議的異地正式代表可按規定標準發給個人;對于參加會議的本地正式代表可按其實際參加會議天數按伙食規定標準的50%發給個人。

    三、關于其他開支標準及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市內誤餐費標準:工作人員在市內(包括郊區)因公外出,到達單位不能搭食,又不能回家或本單位用膳者,發給誤餐費,每餐8元(只報午、晚餐)。

    第十八條 夜餐費標準:工作人員夜間工作到十一時半以后,可發給夜餐費,每人每夜(次)補助8元。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上、下班或經常因公外出使用私人自行車的,每人每月補助修理費14元。乘坐單位交通車上、下班的,不再發給補助費。

    第二十條 居住地與辦公地點超過四華里以上的市內上、下班交通費按其上、下班所乘坐的市內公共汽車車票實支數報銷。但不得再領取自行車修理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 在職人員被派出參加學習培訓的,住宿費實報實銷,往返途中差旅費按現行規定辦理。在培訓單位開膳者,伙食補助每人每天5元,不在培訓單位開膳者,不得發給伙食補貼。

    第一十一條 職工探親開支的辦法

    (一)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規定范圍和標準開支:

    1.乘坐火車的,不分級別,一律報支硬席座位車票。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的職工并連續乘坐火車十二小時以上的,可報支硬席臥鋪費。原屬二等以上殘廢軍人的職工,可按優待票價支報。

    2.乘坐海輪江輪的,一律報四等艙位船票。超過規定等級的票價,由職工自理。

    3.乘坐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小汽車),可憑據實報實銷。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中轉地點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電車、汽車、地鐵和輪渡費,按實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小汽車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

    5.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實際相同里程的直線車船票計算報銷,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

    (二)職工探親往返途中,由于交通條 件限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需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按一天的住宿費包干報銷30元,住宿費和天數超過規定的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因夜間停駛或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暫時停頓以及途中因病,必須入店住宿或就診的,原則上應取得當地交通部門或醫療單位證明,并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其住宿費可按上述規定的包干標準報支。

    (三)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用公款進行的請客、送禮、游覽。各級領導干部應以身作則,模范執行制度。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人員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準以及會議費開支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食宿費或象征性收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論處。

    第二十四條 省派駐外地機構的工作人員的上述各項開支,一律按照當地規定的開支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黨派、人民團體、企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的具體實施辦法及開支標準,在不超出省規定范圍和不高于省規定標準的原則下,可自行制定,并報省財稅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瓊財稅[1992]行字第675號發布的《關于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會議費以及其他開支的規定》和瓊財稅[1994]行字第313號《轉發財政部(關于修訂高級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出差乘坐車船等待遇規定的通知)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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