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云財農稅字[1996]35號頒發日期:1996-01-30
地 區:云南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州、市、行署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令[1996]第143號)、省政府云政發[1994]91號、財政部(財農稅字[1994]7號)、財政部(財農稅字[1995]4號)《關于全國統一使用“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的通知》和《云南省“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實施辦法》,加強農業特產稅征收管理,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促進源頭征收,防止稅收流失,避免重復征稅,經省政府同意,在全省統一設立農業特產稅查驗征收點進行查驗征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省政府同意長期設立78個查驗征收點,具體地點、名稱見附件一,各點統一掛牌開展工作,牌子規格為180×30CM,白底黑子,由省財政廳統一制作。
二、所設立的農業特產稅查驗征收點正常工作后,通過查驗征收,已促使納稅人到產地交稅,需撤銷歸并或改點設立的,由各地財政局上報省財政廳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
三、在縣鄉村公路上,確需設立臨時(設立時間不超過一年)查驗征收點的,由各縣(市、區)財政局提出申請,報縣(市、區)政府審批。
四、各地要加強對農業特產稅查驗征收點的管理,查驗征收點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云南省農業特產稅查驗征收點工作守則”,見附件二。
五、查驗征收人員必須按規定記錄查驗情況,填寫“云南省農業特產稅××查驗征收點查驗征收情況登記表”,見附件三。
六、各地財政征收機關要按月匯總查驗征收情況,逐級填報“云南省農業特產稅××查驗征收情況匯總表”,見附件四。附件二、三、四由省財政廳統一負責制。
七、各地在查驗征收工作中有什么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