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津國稅三[1997]15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天津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信用聯社:
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去年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和市農金改辦聯合下發的轉發關于印發農村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國稅三[1996]14號)文中第三條第一款“每筆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不含50萬元)由區縣聯社及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后,上報市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信用合作管理處審批,并抄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備案”的規定已不適用當前形勢的要求,經兩個單位協商決定,特改為“每筆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不含50萬元)由區縣聯社審批,并抄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備案”。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農金改辦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