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桂地稅函[1997]53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南寧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你局電話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1996]40號)頒發后,對集資建房如何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集資建房投資稅率的確定問題
(一)對個人出資達到40%以上比例的,整個集資項目的投資在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時,均按零稅率給予照顧。
(二)對個人出資達不到40%比例的,在計稅時,個人出資部分按零稅率給予照頤,單位出資部分按適用稅率計征。
二、集資建房單位申報納稅,應同時具備的條件:
(一)計劃部門確認的集資建房投資計劃;
(二)主管部門及當地房改部門批準的“集資建房申請審批表”,并注明職工集資金額;
(三)集資金額已全額在存入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銀行設立的專戶,并提供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四)提供與集資職工簽訂的集資合同,并相應標列每個集資戶的建房面積和集資金額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