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桂地稅發[1997]121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稽查分局:
為了加強對保險業人壽保險營銷業務員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規范征納行為,我們制定了《關于對人壽保險營銷業務員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對人壽保險營銷業務員傭金收入
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營銷業務員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征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營銷業務員取得的傭金收入。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營銷業務員是指上述保險公司為推動人壽保險業務的開展而聘用的人壽保險營銷業務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傭金收入是指保險公司按營銷業務員的業務保費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營銷業務員的報酬和費用。它包括營銷業務員的工資、薪金和住房、醫療、養老等福利開支,以及營銷業務員開展業務過程中的業務招待費、差旅費、郵電通訊費、印刷費、辦公用品等費用。
第五條 對只取得傭金收入的營銷業務員取得的傭金收入,扣除40%的費用后,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既取得傭金收入,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營銷業務員,應將傭金收入扣除40%的費用后,合并工資、薪金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人壽保險營銷業務員由于投保人退休而退還給保險公司的傭金部分,可于退傭金的次月在該營銷業務員的傭金收入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于下月繼續抵扣,直至抵扣完為止。
第七條 人壽保險營銷業務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傭金單位按月代扣代繳,并按規定時間向當地地稅主管征收機關申報繳納。
第八條 保險業其他險種營銷業務員及其他人員由于開展保險業務而取得的傭金收入,可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于1997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