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京地稅檢[1997]15號頒發(fā)日期:1996-01-31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有關處室:
現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稽查機構專業(yè)案卷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稽查機構專業(yè)案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地稅系統(tǒng)稅務稽查機構專業(yè)案卷管理,提高稽查專業(yè)案卷質量,嚴防案卷遺失,泄密損壞,更好地為稅務檢查工作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稽查專業(yè)案卷由稽查機構立卷,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案卷管理。
第三條 稅務稽查案件結案后(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已足額入庫),查辦單位對檢查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稅務文書、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分類,并在60日內立卷、歸檔。
第四條 稅務稽查案卷劃分為三類案卷,即A類:專案稽查案卷;B類:專項檢查(含稅收大檢查)案卷;C類:日常檢查案卷。
第五條 稅務稽查案卷應按檢查對象,分別立卷,分類編號,一案一卷,并做到案卷目錄清晰,資料齊全,內容規(guī)范,裝訂整齊牢固,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六條 稅務稽查案卷稅務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應按照檢查順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材料的時間順序分類排列:
1、稅務違法案件立案備案表:
2、公民舉報材料;
3、各種工作報告,包括稅務檢查報告、稅務檢查審理報告、稅務處理執(zhí)行報告及有關入庫憑證;
4、各種涉及稅務檢查的決定書、通知書、證明、委托書、移送書、申請書;協(xié)查函及協(xié)查回函以及相關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5、有關證據資料,主要包括詢問筆錄以及在檢查過程中取得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和現場筆錄等。
第七條 稽查案件的稅務文書材料,按時間順序分類排列后,應進行以下幾項工作:
1、逐頁編定頁碼;
2、登記卷內目錄;
3、填寫案卷封面。案卷封面的主要項目有:年度、案件分類、立案號、檢查對象、立案、結案日期、歸檔日期、保管期限;
4、填寫案卷卷底。卷底放在全卷材料的最后,用以說明全卷材料變動、使用狀況;
5、進行案卷裝訂。稽查案卷裝訂前要對卷內文件進行核對檢查,附在卷內的信封,需展開平放,并保留郵戳、郵票。
第八條 稅務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1、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案件定性為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偽造、倒賣、虛開、非法代開發(fā)票、私自制作、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并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以及向司法機關移送或備案的,其案卷保管期限為永久。
2、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為15年。
3、只補稅末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為10年。
4、對超過上述二、三兩項案卷保管期限需要銷毀的,由管理案卷的人員列出清單,經主管局長審查批準后,派專人送到指定地點監(jiān)督銷毀。
第九條 案卷管理及使用
1、稽查案卷管理人員要妥善保管案卷,注意防火、防潮、防蟲、防蛀、防塵等,要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解決,保證案卷的完好無損。
2、本機關工作人員查閱稽查案卷,要經本機關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由查閱人員填寫《案卷查閱登記表》(格式由各區(qū)、縣局自定、自印)。
3、外單位人員查閱稽查案卷,需持單位介紹信,經主管局長批準后查閱。
4、查閱稽查案卷,應在案卷存放地點進行。查閱的案卷要細心保管,不得在文件上涂改、勾畫,更不能私自拆散、撤換。
5、需復制抄錄或者借閱案卷,按照檔案管理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十條 稽查案卷封面、目錄、封底由市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