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桂地稅發[1997]282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
根據各地反映的廣告費、裝飾裝修費列支問題,經研究,現明確規定如下:
一、關于廣告費列支的問題
納稅人自行或者委托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所發生的廣告費支出按規定取得合法票據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據實扣除。
二、關于裝飾裝修費用列支的問題
(一)納稅人對自身新建的建筑物在竣工交付使用前進行裝飾裝修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論金額大小,一律隨建筑物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不得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納稅人對原有的建筑物進行裝飾裝修所發生的費用支出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隨建筑物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不得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10萬元以下的,可作為遞延資產在5年內平均分攤扣除。
(三)納稅人對承包或者租入的建筑物進行裝飾裝修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不得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作為遞延資產在5年內平均分攤扣除,或者按照合同,協議規定的承包、承租年限平均分攤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