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文 號:工商公安[1997]第5號頒發日期:1996-02-02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利用假證明、假發票已申領牌證的無合法進口證明的車輛有無查處權的請示》(閩工商公字(1996)第37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3)55號)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走私販私行為處罰的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號令)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走私汽車和無合法進口證明的進口汽車(包括對利用假證明、假發票騙領了汽車牌照而無合法進口手續的進口汽車),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