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京地稅檢[1997]10號頒發日期:1996-02-05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
現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并就執行中的有關問題一并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經市局研究決定,各區、縣地稅局、各分局成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舉報中心設在稅務檢查科,同稅務檢查科合署辦公。
二、為保證我市地稅系統舉報中心全面開展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明確了舉報中心工作的性質、職責,舉報案件受理的范圍以及有關工作的要求。這對指導各級舉報中心開展工作,理順同有關部門的工作關系,提高工作效率,規范舉報工作程序將起到積極作用。各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規程》,并貫徹執行規程中的具體辦法。
三、各區、縣地稅局、各分局對舉報中心的成立應以不同的形式進行宣傳報導,不斷擴大舉報中心的影響。
四、各級舉報中心牌匾由市局統一制作;舉報中心印章由各區、縣地稅局、各分局舉報中心自行按規定刻制。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凡市局制定的有關信訪規定中涉及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的處理程序的有關規定與本規程有抵觸的,均按本規程執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