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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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財工字[1996]440號
頒發日期:1996-02-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專項用于國家公路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條 車購費由車輛落籍地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各征收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
第三條 車購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斷續使用。
第四條 各地車購費征收單位應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將征收的車購費及時匯交到交通部,交通部向財政部申報征收情況,并填制一般繳款書,以財政部指定的預算科目于每月的月中、月末分兩次將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匯交的車購費在北京集中繳入中央國庫。
繳入中央國庫的車購費,由交通部按照經國家批準的使用計劃向財政部申請撥款,財政部根據車購費的入庫情況及時辦理撥款手續。交通部收到財政部的撥款后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及時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和用款單位。
有關匯交和下撥車購費的開戶銀行以及帳號的設置,由交通部商財政部確定。
第五條 車購費實行財政預、決算審批制度。交通部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國家規定編制下車度車購費收入和支出計劃,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實施。屬于基本建設用途的,由財政部按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安排支出。年度終了3個月之內交通部應編制上年度車購費收入和支出決算,并報財政部審批。車購費收入和支出情況的預、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方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 車購費應主要用于國家計劃內干線公路項目建設及與公路建設有關的支出。主要包括:
重點用于納入行業規劃的國家干線公路、特大橋梁、隧道及重要的公路、鐵路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義的省級干線公路建設;
適當安排與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點汽車客貨場、站設施建設;
用于納入國家計劃補助的建設項目所需材料而對筑路材料工業的投資及供應筑路材料所需的周轉資金;
用于承擔征收車購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開支;
專項性支出,包括:老舊汽車更新改造支出,內河航運建設基金支出,省級征收分成資金支出,省級周轉性借款支出等;
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車購費用于建設的投資安排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有關車購費征收經費、省級分成資金支出、省級周轉性借款支出、內河航運建設基金支出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八條 車購費(扣除按規定允許作為費用列支的部分)作為國家對車購費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投入。
第九條 車購費征收部門收取車購費時必須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車購費專用收費票據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條 車購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應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凡未經國務院批準,將車購費挪作他用的,一律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下發的有關車購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