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津國稅三[1996]14號頒發日期:1996-02-07
地 區:天津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信用聯社: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25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農村信用社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農村信用社要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防止和減少信用社呆帳貸款的發生。嚴格執行貸款呆帳的認定條 件,認定資料和手續要齊全。
二、附件第六條 規定的貸款呆帳的核銷程序根據我市情況,決定一般采用前兩種認定核銷程序,具體實際中采用哪一種,由區、現聯社自定。需要以聯社為單位進行呆帳核銷的,由聯社提出書面申請,按市國家稅務局和農金體改辦審批后執行。
三、貸款呆帳處理審批權限呆帳處理以每一個借款人每筆貸款的數額確定審批權限。
(一)每筆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不含50萬元)由區縣聯社及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后,上報市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信用合作管理處審批,并抄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每筆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含50萬元)由區縣聯社及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后,上報市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帶小組辦公室信用合作管理處審批,并抄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備案。
四、對已處理的貸款呆帳,仍應積極組織催收。為了鼓勵信用社內部職工與外部門和社員協助收回已處理的呆帳貸款,可按收回金額適當計提勞務費,外部門和社員協助收回的按最高不超過收回金額的10%掌握,內部職工收回的按最高不超過收回金額的8%掌握。外部門和社員協助收回的已處理呆帳貸款,不得作為信用社內部職工計提勞務費的基數。具體提取辦法采取收回呆帳貸款的級差提取法(見附表)。
五、農村信用社處理貸款呆帳是一項具有一定程序保密性的工作,信用社、聯社及稅務部門對此要給予足夠重視,防止因核銷貸款呆帳而帶來負面影響。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