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湘國稅函[1997]13號頒發日期:1996-02-12
地 區:湖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線脫險搬遷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6年12月11日財稅字[1996]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九五"期間繼續對三線調整單位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的精神,現對三線脫險搬遷企業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三線調整企業應當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繳納稅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對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線調整企業名單》和《軍隊三線企業戰略轉移單位名單》的企業,以1995年應繳增值稅、營業稅扣除先征后退稅款后的余額為基數,多征的增值稅、營業稅稅款退還給企業,對應納消費稅的產品征收的消費稅不再退還,所退稅款按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具體退庫手續,仍按(94)財稅字第04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調遷企業調遷后的新地址與原地址不在同一縣(市)的,如原址企業繼續生產銷售并發生納稅義務,返還基數原則上留在原址企業,如原址企業不再生產銷售或雖生產銷售,但其年度應繳納的稅額不足返還基數的,可由財政部駐各省專員辦確定將基數從原址企業劃轉到新址企業。涉及調遷企業返還基數跨省劃轉的,由財政部駐相關省專員辦協商辦理。
四、三線脫險搬遷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辦法。
五、返還的稅款必須專項用于二線企業調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計入企業利潤計征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