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歸并地縣級信托投資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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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銀發[1997]20號
頒發日期:1996-02-13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為實現信托機構合理布局,促進信托業提高經營效益和抗風險能力,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地(市)、縣(市)所設信托投資公司(不包括經濟特區)進行歸并?,F通知如下:
一、在已組建或籌建城市合作銀行的地級市,地、縣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并入城市合作銀行,也可以并入省級信托投資公司。并入城市合作銀行按下述要求進行:
(一)正在籌建城市合作銀行的地級市,按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規定和程序進行;已組建完成的,按變更規定單項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
(二)信托投資公司并入城市合作銀行的,歸并工作由該城市合作銀行籌備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組織,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轉移其資產,不得干預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經營、清產核資和股權評估等工作。
二、未列入城市合作銀行組建范圍的地、縣級信托投資公司和不愿并入當地城市合作銀行的信托投資公司,一律并入省級信托投資公司,取消法人地位,成為省級信托投資公司的分支機構。經清產核資和股權評估后,原股東轉為省級信托投資公司的股東,債權債務由省級信托投資公司承擔,由省公司統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接受歸并的省級信托投資公司在當地有分支機構的,一律合并為一個分支機構。
三、在省級分行轄區內有兩個以上省級信托投資公司和地、縣級信托投資公司數量較多的,可以并入一家省級信托投資公司,也可以分別并入有關省級信托投資公司。
四、歸并期間,地、縣級信托投資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不得辭職或調離;歸并后,其主要負責人辭職或調離的,要進行離任審計。
五、凡不按上述要求并入城市合作銀行或省級信托投資公司的地、縣級信托投資公司一律予以撤銷。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應將轄區內地、縣級信托投資公司的歸并方案于1997年3月底前上報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