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云財農稅字[1997]4號頒發日期:1996-02-14
地 區:西藏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州、市、行署財政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7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藏農業特產品外運征收農業特產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西藏運入我省的農業特產品,凡持有“西藏自治區農業特產品稅務準運證”的,各地在查驗征收時視同持有“農業特產稅外運稅收管理證明”,按照《云南省“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