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稅務文書文 號:國稅函[1997]24號頒發日期:1996-02-14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工業有限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桂國稅報字[1996]45號)收悉。關于××××工業有限公司在1994年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中,沒有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銷售收入能否按出口貨物予以免稅的問題,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時,必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按照國稅發[1996]153號文的規定,1997年1月1日以后一律改為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出口收匯單證、出口發票、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等。對報關不離境的貨物,如符合“間接出口”有關稅收規定的,也需提供加蓋“不作出口海關統計”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有效憑證,方可辦理免稅手續。因此,對××××公司不能提供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銷售收入,一律視同內銷,照章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