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附加費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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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財工字[1997]4號
頒發日期:1996-02-1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郵電附加費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征的,專項用于郵電通信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條 郵電附加費由郵電通信企業向用戶收取郵電業務資費時一并收取,郵電通信企業應在收費單據上注明郵電附加費的征收金額。具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按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郵電附加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在1997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類”第408款“郵電附加費收入”下增設兩個項級科目:第 1項“中央郵電附加費收入”,反映中央郵電通信企業收取的郵電附加費;第2項“地方郵電附加費收入”,反映地方郵電通信企業(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郵電管理局)所屬農村電話部分,下同)收取的郵電附加費。原款級科目說明相應取消。
在1997年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支出類”第408款“郵電附加費支出”下增設兩個項級科目:第 1項“中央郵電附加費支出”,反映財政部撥付的郵電附加費;第2項“地方郵電附加費支出”,反映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的郵電附加費。原款級科目說明相應取消。
第四條 郵電附加費在郵電通信企業業務收入中單獨核算。中央郵電通信企業收取的郵電附加費,由各省郵電管理局按郵電部的規定及時匯交到郵電部,由郵電部填制一般繳款書,于每月月中、月末分兩次繳入中央國庫;繳入中央國庫的郵電附加費由郵電部向財政部申請撥款,財政部根據郵電附加費的入庫進度及年度預算計劃,在收到撥款申請5日內辦理撥款手續,屬于基本建設用途的,由財政部按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安排支出。郵電部收到財政部的撥款后,必須在5日內下撥到相應的用款單位。
第五條 郵電附加費撥款作為郵電附加費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投入。
第六條 郵電附加費實行財政預、決算審批制度。郵電部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國家規定編制郵電附加費收支預算,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實施;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編制郵電附加費收支決算,報財政部審批。郵電附加費征收使用情況的預、決算報表格式及編制辦法,由財政部商郵電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 郵電附加費應專項用于郵電通信建設,不得用于非生產性開支。具體使用范圍是:郵電通信設備的購置;通信管線的建造或改造投資;郵電通信生產經營房屋、場地的購置、建造或改造投資;與郵電通信建設有關的還本付息;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通信建設性支出。
第八條 郵電附加費中用于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規模的建設項目的投資安排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九條 郵電附加費的征收、匯交、撥付、使用、結余等情況應接受國家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嚴禁各級主管部門、各通信企業截留郵電附加費收入;嚴禁將郵電附加費挪作他用。凡違反本辦法的,一律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第十條 由地方郵電通信企業收取的郵電附加費,應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辦法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本省郵電管理局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財政部、郵電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郵電附加費的征收、使用、監督管理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