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文 號:京清辦[1997]1號頒發日期:1996-02-19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二輕工業總公司、市紡織工業總公司、朝陽區、房山區、清產核資辦公室現將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財清字(1996)13號《關于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1.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產權界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也是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重要環節,各級領導務必高度重視,依據產權界定的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產權界定的組織和界定工作。
2.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產權界定工作,由當事企業和有關投入或舉辦方組織進行,在核查有關帳目和原始憑證及產權變動等歷史資料的基礎上,簽署“產權界定文本文件”《附有關產權界定資料》,依法協商確定產權歸屬。
3.當事企業根據協商簽署的“產權界定文本文件”編制“產權界定申報表”和起草“產權界定工作報告”,連同有關產權界定資料一并上報企業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經委或商委會同清產核資機構審核認定。對會審認定的產權界定結果,由同級經委或商委會同清產核資機構批復有關主管部門,并由主管部門轉批當事企業及有關各方。
4.產權界定文本文件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企業產權界定前的基本情況(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和所有者權益及構成);產權界定的意見及變化情況;產權界定變化情況的政策依據;待界定資產的情況;有關當事各方蓋章簽字確認。
5.產權關系清晰,不涉及重新界定產權的企業單位,為保證清產核資數據的完整和銜接,也應填制報送“產權界定申報表”。
6.為了加快清產核資工作進度,需進行產權界定工作的當事企業,在有關各方簽署“產權界定文本文件”后,應連同“產權界定申報表”和“產權界定工作報告”及有關資料一式二份隨時報送主管部門審核,并由主管部門報送同級經委或商委會同清產核資機構審批。
7.各部門、各區縣的產權界定工作,應于2月28日前,將“產權界定申報表”匯總后(一式二份)及軟盤報市清產核資辦公室。
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的通知(財清字[199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