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重國稅發[1997]32號頒發日期:1996-02-19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3號)轉發給你們。各單位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退、免稅具體事宜時要嚴格按照該“通知”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企業工商登記時間,對1993年底以前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產項目生產的出口產品,凡產品與原生產的產品不同,并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管理的企業,各區市縣局要及時通知其到重慶市進出口退稅分局辦理企業退稅登記,凡未辦理退稅登記的,稅務機關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