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湘國稅函[1997]18號頒發日期:1996-02-20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附件: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通知
1996年11月28日國經貿資[1996]8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委、計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國發[1996]36號)的規定,現將《資源綜合利用目錄》(1996年修訂)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原國家經委、財政部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1986年11月修訂)終止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的管理,按照(94)財稅字第0 01號、國稅發[1994]8號、財稅字[1996]20號、21號等文件規定落實優惠政策,防止騙取稅收優惠。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知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