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川國稅發[1997]18號頒發日期:1996-02-20
地 區:四川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7]4號)轉發你們,并作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外商投資企業1997年度稅務登記證的驗證工作應結合1996年度的換證工作進行,凡未取得新版稅務登記證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川國稅發[1996]136號)有關規定,在省局補辦新版稅務登記證件后,方予依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驗證手續。
二、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確定的屬地原則,其稅務登記證的驗證機關統一確定為主管征收機關。主管征收機關對驗證合作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背頁)“驗證記錄”欄和副本(正面)中縫處同時加蓋驗訖章(驗訖章格式見附件,各地依照格式自行刻制)。
三、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稅務注冊證不參加聯合年檢,由省局統一布置從1998年起在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安排進行。1997年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不進行年檢。
四、年檢結束后,各地、市、州國稅機關應對稅務登記證件年檢情況進行總結,總結報告連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驗證情況匯總表》于每年6月15日前上報省局。
附件:稅務登記證件年檢驗訖章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