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新政發[1997]12號頒發日期:1996-02-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發[1996]2號文件、國發[1995]7號文件精神及自治區領導對穩定我區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證黨在農村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現將自治區農村工作辦公室起草的《關于做好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望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嚴把政策界限,切實做好此項工作,以保護和調動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我區農業再上新臺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關于做好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九五”時期和今年農村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中發[1996]2號)和《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95]7號)的要求,為了做好延長土地(包括草場、林木和果園等,下同)承包期工作,進一步穩定和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逐步建立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促進我區農業大開發、大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 、認真落實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的政策規定
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必須保持長期穩定,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為此,中央、國務院已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長30年。各地要認真按照中央、國務院的規定,盡快落實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在合同期滿后進行,到期一批,續訂一批,土地承包期在原有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
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我區絕大多數地方原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要盡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個別確因人口增減、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嚴重不合理,群眾意見較大的,應經村民(社員)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民主議定,可作小調整后再延長承包期,并對土地補償及債權、債務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不論采取哪種辦法,都不得打亂重分。
嚴禁發包方借延長土地承包期之機大幅度、大范圍調整土地,多留機動地。機動地占地總面積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5%。1988年以來國家大力開展農業綜合開發,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與其他單位合作新開發的土地,由投資者自主決定經營方式,可不計入機動地比例。要加強對機動地的管理,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嚴禁機動地收入不入帳,由少數人多包多占,搞人情承包或層層轉手高價轉包。
在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各地要注重不斷完善雙層經營體制,因地制宜堅持“五統一”經營形式,充分發揮其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作用。
二、實行在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有利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鞏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各地要繼續提倡推行。已經實行這一做法的地方,要積極開辟新增勞動力的就業門路,拓寬就業渠道。尚未實行這一做法的地方,也要注意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對于確因人口增加較多,集體和家庭均無力解決就業問題而生活困難的農戶,應盡量通過集體組織開發宜農荒地、荒灘的辦法照顧性的幫助解決。也可以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經村民(社員)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同意,適當調整因遷移外地、農轉非的承包地,重新發包給新增勞動力或困難戶。這種小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于5年。嚴禁以人口變化為理由,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隨意在村、組大范圍內調整土地。
三、嚴禁收回農民承包土地搞“兩田制”
我區當前和今后很長一個時期大多數農民仍將以土地經營為主,農村二三產業還不發達,勞動力轉移比較緩慢,總體上尚不具備推行“兩田制”的條件,不能強行“兩田制”。嚴禁收回承包土地或頻繁調整承包地來增加集體積累田、租賃田。今后發展集體經濟、解決人地矛盾,主要通過組織新的水土資源開發,發展多種經營和二三產業來解決。
四、穩定和完善林果漁業等專業承包
果園、林帶、魚塘等專業承包項目的承包關系也應盡量保持穩定。實行招標承包,優先承包給有經營能力的農民,不得打亂平均分包。林果業生產周期長,生態效益顯著,可以比耕地承包期更長一些。對宜林荒地經營林業,開發性造林,承包期可以延長到50年。土地承包要注意處理好農村各業協調發展。從林果業等專業承包收入變化波動比較大的實際出發,在確保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實物產品形式或收益遞增的辦法計取承包費。
五、完善畜牧業責任制
要全面推行草、畜雙承包到戶,推行草原有償承包。與牧民簽訂的草場承包合同中,應包括草場保護、開發、利用等內容。牧民承包的草場,有條件的應鼓勵引導建設飼草飼料基地。草場承包時,應充分考慮到牧民定居、小區建設和畜群進出、轉場等需要,預留畜群牧道。
六、加強農用土地開發利用管理
水土資源開發是新疆農業發展的潛力和優勢所在。隨著國家棉等基地建設,必將進一步擴大水土資源開發的規模,加快開發速度。要堅持以效益為中心,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統一的原則;堅持全面規劃,保持水土平衡,以水定地、水利先行的原則;堅持農林牧副漁各業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堅持開發與治理相結合、開發利用和保護改造相結合的原則。新開墾土地應保證有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營造防護林。水土開發要注意農牧結合,安排好畜牧業的發展。
新開發的土地,實行國家、集體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誰開發誰擁用經營權。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水”等水土資源可在明確權屬關系,確定權利、義務的前提下,由鄉村集體統一組織對其使用權進行公開招標、租賃、拍賣,進行農業綜合開發。鼓勵區內外國有、集體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宜農荒地,并允許外商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從事農用土地開發經營。實行誰開發、誰經營、誰受益、誰保護的原則,依法保護開發者權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承包“四荒”等開發,在3-5年內不承擔定購任務、集體提留統籌和農業稅,期滿后應依法照章承擔定購任務,交納有關稅費。
要嚴格依法執行土地開發前申報審批制度、發放土地使用證制度和開發后驗收制度,嚴格依法界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開發利用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合理開發利用荒地資源。
對社會組織、各類經濟實體和農村開發大戶利用鄉村集體水資源、水電路設施開發水土資源的,除按承包合同規定交納承包費等以外,還應交納一定的占用補償費以便統籌安排用于水利基礎設施維護、更新、改造。對社會組織和各類經濟實體等開發國有荒地,應按照有償使用的原則,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加強管理。
由鄉、村集體統一組織,并主要由農民群眾投工投勞和使用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開發的土地,應優先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有經營能力的貧困戶和少地戶耕種。
七、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納入合同管理。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標的依法有償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和非農用途,嚴禁在承包地內取土、建房、建墳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經濟補償辦法,應由雙方協商,簽訂書面合同,并報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縣鄉可根據各地實際制定土地承包使用和有償轉包、轉讓具體辦法。
八、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園、林木、草場、水面及集體所有的畜禽、水利設施、農機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合同到期。為保護集體資產和促進生產發展,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專業承包項目,如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滿16歲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集體可收回承包項目,重新公開發包。但死者“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由發包方或接續承包合同者給予合理補償,補償作為遺產,依法繼承。
九、嚴禁借調整土地之機變相增加農民負擔
延長土地承包期和進行必要的土地調整時,不得隨意提高承包費,變相增加農民負擔。除工副業、果園、魚塘、“四荒”等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項目外,農村其他集體所有的耕地,其承包費都屬于農民向集體經濟組織上交的村提留、鄉統籌范圍,要嚴格控制在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
十、加強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在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年25號令),把續訂土地承包合同和加強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依法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農業合同的續訂、鑒證、糾份調解和仲裁工作。
堅決維護承包合同的嚴肅性。土地和其他農業承包合同一律采取規范書面合同形式,明確承包者的具體責任和權利、義務。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包方和發包方都必須嚴格按合同辦事。一方面,嚴禁強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農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查處。另一方面,要教育農民嚴格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義務的,應依法處理。
十一、切實加強對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領導
延長土地承包期是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重大政策,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到農牧區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從現在起力爭用一年時間完成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一是要廣泛深入地向廣大干部和農牧民群眾宣傳講解中央和自治區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采取各種形式,把這項政策宣傳到村到戶,做到家喻戶曉。二是各級領導要親自動手,精心組織,抓點示范,認真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三是在試點的基礎上,今年下半年開始集中力量全力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四是結合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加強農牧區干部培訓,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確保這項政策貫徹落實。五是各級農村工作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具體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二、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以前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規定,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見》為準。與本《意見》有關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規定由自治區農村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1997年1月24日